| 索 引 号: | 330502000000/2026-1010510584 | 成文日期: | 2026-06-26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 |
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部门权力事项及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
部门 |
权力编码(通用) |
权力目录名称 (通用) |
罚则(行政处罚) |
罚则详情(行政处罚) |
裁量依据名称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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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99000 |
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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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98000 |
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禁入、限入标志设置不明显,未要求难以判明未成年人出示身份证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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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97000 |
对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或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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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96000 |
对乡村旅游经营者在危险区域开展露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乡村旅游促进办法》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旅游经营者在易发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危险区域开展露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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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95000 |
对乡村旅游经营者从事露营营地经营活动未配备必要设施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乡村旅游促进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旅游经营者从事露营营地经营活动,未配备污水处理、公共厕所等必要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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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94000 |
对乡村旅游经营者从事露营营地经营活动未制定运行安全方案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乡村旅游促进办法》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旅游经营者从事露营营地经营活动,未制定相应的运行安全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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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90000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包价旅游业务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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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88000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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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81000 |
对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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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80000 |
对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等的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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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79000 |
对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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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78000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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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77000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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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76000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的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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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75000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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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74000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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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73000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
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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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72000 |
对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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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71000 |
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载有禁止内容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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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700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增删内容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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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690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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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680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之一的而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报告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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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660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10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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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64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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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63000 |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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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61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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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60000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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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57000 |
对旅行社、导游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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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55000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有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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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54000 |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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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53000 |
对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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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51000 |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等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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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50000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有推荐或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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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49000 |
对旅行社、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
第一百条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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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47000 |
对旅行社给予或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 |
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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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46000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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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45000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常设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艺术考级内容、考官回避不符合规定以及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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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43000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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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42000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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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41000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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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40000 |
对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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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39000 |
对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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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38000 |
对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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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37000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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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36000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等的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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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35000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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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31000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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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30000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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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29000 |
对导游人员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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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28000 |
对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违反《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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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27000 |
对外商投资企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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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24000 |
对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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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23000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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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22000 |
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有相关违规情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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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21000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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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20000 |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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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17000 |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的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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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15000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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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12000 |
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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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10000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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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08000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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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07000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收受其财物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 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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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06000 |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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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05000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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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04000 |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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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03000 |
对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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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01000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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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100000 |
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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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99000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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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98000 |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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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95000 |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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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94000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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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93000 |
对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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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91000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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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89000 |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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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87000 |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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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86000 |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行政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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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79000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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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78000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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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76000 |
对旅行社或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七)项 |
第三十三条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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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74000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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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71000 |
对旅行社、导游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的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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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67000 |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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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66000 |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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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64000 |
对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等的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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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6100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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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60000 |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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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59000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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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570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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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56000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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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55000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退出演出等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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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54000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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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53000 |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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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52000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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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51000 |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经营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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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50000 |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的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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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49000 |
对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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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48000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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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47000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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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46000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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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44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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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43000 |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开展的营业性演出现场检查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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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42000 |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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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41000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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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3900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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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38000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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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37000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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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36000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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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35000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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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32000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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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31000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第五十一条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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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30000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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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29000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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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28000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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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27000 |
对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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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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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26000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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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250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等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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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24000 |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第四十三条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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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230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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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22000 |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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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21000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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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20000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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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18000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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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1700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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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16000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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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15000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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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13000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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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11000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等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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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10000 |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的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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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0900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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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0600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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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05000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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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03000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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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020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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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22001000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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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68036000 |
对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占地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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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68029000 |
(湖州)对侵占、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实物、文献资料的行政处罚 |
《湖州市湖笔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实物、文献资料的,由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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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68007000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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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68006000 |
对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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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68005000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行为;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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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68004000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行为;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行为;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行为;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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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68003000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行为;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行为;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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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68002000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情况;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行为;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行为;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行为;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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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68001000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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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41000 |
对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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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40000 |
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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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39000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作业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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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38000 |
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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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32000 |
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及生产企业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条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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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31000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放未经批准引进的境外视听节目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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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30000 |
对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违法本规定,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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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29000 |
对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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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28000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 |
第二十六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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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27000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六条 |
第十六条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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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26000 |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至三十二条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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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25000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五条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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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24000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
第十八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含有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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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23000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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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22000 |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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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21000 |
对擅自从事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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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20000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引进、播出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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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18000 |
对未严格遵守有关批复要求从事中外合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发行和播出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外合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
1.《中外合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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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17000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进口、转播境外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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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16000 |
对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机构存在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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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15000 |
对制作、播出含有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制作、播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出,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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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14000 |
对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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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13000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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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12000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批准设立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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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11000 |
对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发办字〔2003〕1190号)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
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10000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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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09000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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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08000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未经批准变更广播电视频道(率)名称、呼号、标识、节目设置范围、广播电视频道(率)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技术参数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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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07000 |
对(省级以下)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政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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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06000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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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05000 |
对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机构存在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它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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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04000 |
对擅自设立电视剧制作机构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八条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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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03000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八条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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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02000 |
对发行和播出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外合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1.《中外合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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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2001000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等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条例及专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条例及专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二)造成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严重损害的;(三)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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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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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的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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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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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 |
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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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3031000 |
对乡村旅游经营者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经营活动未制定运行安全方案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乡村旅游促进办法》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旅游经营者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经营活动,未制定相应的运行安全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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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3027000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的行政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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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3026000 |
对违反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行政处罚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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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3025000 |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违规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处罚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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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3024000 |
对体育赛事活动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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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3023000 |
对体育赛事活动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办方或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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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3022000 |
对体育健身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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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3021000 |
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经营者未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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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3020000 |
对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游泳场所经营者在游泳场所出售含酒精饮料的,由体育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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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3019000 |
对游泳场所违法经营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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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3018000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安全管理和配备指导救护人员义务的行政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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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3017000 |
对违法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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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3014000 |
对使用公共体育设施违法开展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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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3011000 |
对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行政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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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3008000 |
对违法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行政处罚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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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3007000 |
对利用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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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3006000 |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中违法使用用语或名称的行政处罚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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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3005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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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3004000 |
对未依法公布体育赛事基本信息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 第二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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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3003000 |
对未依法使用体育赛事活动名称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第二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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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3002000 |
对未按规定做好体育赛事保障工作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 第二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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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330233001000 |
对未按规定确定体育赛事裁判员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 第二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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