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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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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330502000000/2025-1010303922 | 成文日期: | 2025-08-29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文件编号: | 吴政通〔2025〕2 号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 统一编号: | EWXD00-2025-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EWXD00-2025-0003
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吴兴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吴政通〔2025〕2号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本通告所指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排放标准的用于非道路上的、《HJ 1014—2020》标准适用的各类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叉车、压实机械、路面施工与养护机械、混凝土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高空作业机械、凿岩机械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工业钻探设备等非道路机械,以及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其他非道路机械。
二、禁用区划定范围
第一阶段:自2025年10月1日0时起,三环东路—318国道—大港路—湖织大道所形成的封合区域(不含道路)内禁止使用高排放移动机械。
第二阶段:自2026年10月1日0时起,吴兴区全域(不含南太湖新区)禁止使用高排放移动机械。
执行应急抢险等紧急任务的,不受本通告禁用区范围限制。
三、禁用区管理
(一)在禁用区内开展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完成申报登记并按照要求悬挂登记号码牌、随车携带信息采集卡。
(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抽测。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发改、经信、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纳入日常管理,引导推广使用清洁型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吴兴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pdf
吴兴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