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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区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吴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浙江政务服务网平台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直接通过“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572-2289119。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区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

区级依申请公开集中受理点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吴兴区吴兴大道1号区行政中心1号楼六楼10610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2-2289119;

邮政编码:313000。

3.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提出申请,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应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详细地址:吴兴区吴兴大道1号区行政中心1号楼六楼10610室;

联系电话:0572-2289119;

传真号码:0572-2289111;

邮政编码:313000。

(二)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吴兴区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吴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吴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中查询办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特别是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申请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6)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