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18-2018122157 | 成文日期: | 2018-07-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政府令第5号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结)算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统筹区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要坚持“加强监管、注重预防、揭示问题、促进整改、规范管理、提高绩效”的总体思路,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系统化监管,扩大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覆盖面,不断深化审计内容,创新审计方法,提高审计能力,加强审计整改。
第二章 审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采取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结)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形时,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士参与审计。组织审计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合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协审单位。区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士参与审计等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给予保障。
第八条 受委托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与审计项目相应的法定资质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社会信誉。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建设项目的实施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区审计局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区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依法履行审计通知、审计报告等法定程序;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对审计发现问题依法需要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或审计移送处理。
第十条 区审计局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纪检、组织及各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审计结果的综合利用。依法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公告。
第十一条 区发改、金融、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环保、安监、税务、国土、规划、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主动加强与区审计局沟通,提高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监督合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区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问责制度。对屡审屡犯、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单位要重点督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单位,由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
区审计局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终止或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提供该项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九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城镇集体企业及村级组织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实施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6月颁布的《吴兴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吴兴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