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25-2022091368 成文日期: 2025-06-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第25期
发布日期:2025-06-23 15:57:21

DBJ25330500302130049ZX号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徐河食品(杭州)有限公司吴兴分公司销售春日团(奶油红豆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325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委托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徐河食品(杭州)有限公司吴兴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泸溪河食品(南京)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生产春日团(奶油红豆味)进行检测。根据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春日团(奶油红豆味),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49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春日团(奶油红豆味)销售完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春日团(奶油红豆味)未索取检验合格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77.04元,罚款5000元。 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警告。综上,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警告;2、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7.04 元,合计罚没款 5077.04 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经营者未按照产品储存条件进行贮存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