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编组运行规范 (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22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建立科学、高效、规范的乡镇(街道)指挥救援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是指统筹组织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森林扑灭火队、社会救援力量、微型消防站、属地企业专职救援力量以及民兵、医疗救护等建立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乡镇(街道)综合救援队队长由乡镇(街道)分

管应急管理的领导兼任,副队长由应急消防管理站站长兼任,

队伍日常管理工作由应急消防管理站负责。

第二章 队伍编成

第四条  结合属地灾害事故风险特点,以任务为牵引,在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架构下,统筹力量编组专职消防队、森林灭火队、防汛抢险队、医疗救护队等若干个专业队。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按现建制编组;防汛抢险队以社会应急力量、民兵为主要力量编组;森林灭火队以乡镇(街道)森林扑灭火队为主要力量编组;医疗救护队以乡镇(街道)卫生院为主要力量编组,其他专业队根据实际需要抽组相关力量编成。

第六条  综合救援队人员实行登记制度,专职消防队按实有人数登记,其他专业队伍实行预编、预储、预任。一类乡镇(街道)综合救援队不少于50人、二类乡镇(街道)综合救援队不少于40人、三类乡镇(街道)综合救援队不少于30人。 乡镇(街道)类别划分按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建设与运行规范标准执行。

第七条  各专业队伍要制定不同任务下的编携配装标准,

按照人装结合的要求,救援装备器材区分携行、运行、后留,

做到定人,定装,定车,定位。

第三章 人员职责

第八条  各专业队伍统一设置队长、副队长、组长等指挥

管理岗。

第九条  队长负责队伍的全面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教育和带领全队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

(二)结合实际,制定训练计划,组织开展训练演练,提高全队专业救援能力;

(三)带领全队严格落实值班备勤制度,指挥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四)熟悉全队人员情况,掌握各类装备器材物资的性能数量、质量和使用方法;

(五)严格装备物资器材管理,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六)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在队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队长的指定,代行队长职责。

第十一条  组长对小组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领小组做好救援准备,指挥小组完成应急救援处置任务;

(二)带领小组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小组人员专业能力素质;

(三)带领小组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带领小组爱护装备,严格遵守装备的保养、保管和操作使用规定;

(五)教育和监督小组人员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类事故;

(六)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队员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应急救援等各项任务;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维护良好形象;

(三)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加强日常训练演练,努力提高自身救援能力;

(四)熟练操作使用手中装备器材,加强维护保养,使其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事故发生;

(六)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各专业队伍应 建立和落实以下制度,加强队伍管理:

(一)工作例会制度。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每季度召开队长会议不少于一次。主要内容: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听取各队伍完成日常管理、教育、训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下步工作任务。

(二)请示报告制度。队伍建设管理和救援中遇有重大问题或者重要工作应及时请示报告;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迅速向乡镇(街道)值班领导报告,15分钟内报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先简报再详报。

(三)政治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内容、有总结,狠抓落实、注重实效;思想政治教育主要包括基础性政治理论、形势任务、社会主义道德、法规纪律等方面。

(四)人员选配制度。队员应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合格,具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岗位专业技能;队员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50周岁以下人员比例在60%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比例在 70%以上;每年出入队人数控制在5%以内。

(五)预案方案制度。各专业队伍应当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等具体内容。

(六)请销假制度。队员因事外出或休假离开驻地应当请假,返回后及时销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及时向队领导报备。

(七)资料管理制度。建立队伍花名册、各类信息数据库和工作大事记等,完善工作资料和各类登记统计,落实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涉密文件资料严格按照保密要求管理。

第五章 值班备勤

第十四条各专业队伍建立值班值守制度,保持24小时联

络畅通。汛期、森林防火期等重点时段、节假日等重要节点或

上级有特殊要求时,队长或组长应带班值守,并增加值班备勤

人员。

第十五条  各专业队伍备勤施行三级管理:一级应急备勤

时,全员 24 小时在岗在位,装备物资器材装载完毕,做好随时出动准备;二级应急备勤时,人员在岗率达到80%,组织开展车辆、装备物资检修保养,确保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三级应急 备勤时,向所有人员发出预警号令,通知所有在外人员做好听令返岗准备。

第十六条  队伍接到应急处置出动命令后,专职消防做到

城镇1分钟接警、3分钟出动、5分钟到达现场启动处置,农村15分钟到达现场启动处置,其他专业队伍在1小时内完成队员集结、整备。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应对各专业队伍

值班备勤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队长、组长带班和值班备勤

人员在位情况等。

第六章 装备管理

第十八条  队伍应加强装备动用、使用管理,并按照规定 权限和程序报批,充分发挥装备作战效能。

第十九条  装备保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装备功能、特点

和动用使用实际,及时、准确、如实地记录装备动用使用信息。

其中,装备动用信息,应当在装备出库时登记;装备使用情况,

应当在装备入库时登记。

第二十条  在装备动用前、使用中和使用后,应当及时组

织装备日常维护,主要包括对车辆、装备器材进行清点、检查、

擦拭和保养,及时登记检查情况,对发现的故障、损坏情况进

行修复或补充。

第二十一条  各类装备通常应当入库保管、分类存放,并

定期检查维护,做到四无(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

烂变质)、三相符(账、物、卡相符)。除待修、待报废的装备外,所保管的装备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对以乡镇(街

道)综合救援队名义配备的装备器材,统一建立台账,根据功

能性质,明确具体保管、使用队伍,并加强装备器材管理使用

的监督。

第七章 训练演练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队伍应结合担负任务实际,制定年度、

月度训练计划。

第二十四条  队伍每年应当制定队员轮训、培训计划,有

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鼓励队伍参加应

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应急救护证取证,增强自身专业技能。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应针对辖区内

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风险,每年至少组织各专业队伍开展次有针对性的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每年应对综合

救援队组织1次拉动点验。点验内容:执行编组的情况,人员点到率不低于90%;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装备、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和携行能力。

第八章 应急指挥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灾害事故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

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处置,乡镇(街道)主

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队伍参与应急处置行动,要坚持集中

统一指挥,安全规范操作。救援现场应当结合实际设立现场安

全员,安全员一般由应急救援经验丰富的队长或组长担任,并

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评估救援现场安全状况,落实救援行动的安全保障,检查参与救援队员的防护器材和措施;

(二)了解现场安全状况和队员的体力、健康情况,准确判断突发险情,及时向指挥员提出紧急撤离和人员替换的建议;

(三)协助指挥员确定紧急撤离路线,并通知进入危险区的所有人员。根据指挥员下达的紧急撤离命令,利用高音喇叭、口哨、灯光等手段及时、准确地发出信号,并及时清点核查人员。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站应了解现场救援的

动态,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向乡镇(街道)应急救援指挥部报

告,同时积极配合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了解掌握情况。

第九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和综合应急救援

队主要负责灾害事故的先期处置、图像信息传输、现场秩序维

护,现场指挥部搭建准备工作和综合保障。先期处置主要流程:

(一)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应当第一时间向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立即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前往现场进行处置,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通报应急联动相关单位赶赴现场;

(三)乡镇(街道)领导到达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危险源,疏散、转移人员,警戒现场和实施医疗救护;

(四)迅速通过单兵等设备联通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

(五)灾害事故超出属地处置能力范围的,做好县级现场指挥部的选址,并做好现场指挥部的先期搭建和综合保障工作;

(六)县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参与救援处置工作;

(七)灾害事故处置工作结束,或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组织队伍、装备有序撤离;

(八)现场实施必要监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并做好善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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