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关于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机构,局属各科室:
为进一步夯实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结合开展安全培训工作“走过场”专项整治要求,严格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执法,狠抓培训质量提升,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范围
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及危险化学品、工贸行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二、执法检查的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进行每年再培训及再培训时间是否达到规定学时;持证人员证件是否通过正规渠道取得,证件是否合法。
2.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所操作的项目类别是否与操作证所注明的类别一致;证书经系统未查询到有效信息的要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伪造、销售假证违法行为。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情况;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情况;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支付工资及承担安全培训费用情况;新进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运用及转岗前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5.百万员工大培训和高危行业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开展情况。
6.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是否存在擅自压缩培训学时、机构不按大纲内容施教改变教学内容、纵容或直接参与考生作弊等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情况。
7.其他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三、时间方式和步骤
(一)时间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自2022年3月9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结束。
(二)方式
采取现场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查阅文件资料、安全管理台账和查证核实证书等方式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部署实施执法检查,明确任务分工,确保专项检查时间、内容、数量、效果四落实。
(二)严格执法实效。依法整顿问题隐患,严格取证规范化管理,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执法,狠抓培训质量提升,坚决不能出现专项整治本身“走过场”现象,要做到执法“零容忍”。
(三)抓好整治成效。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实现精准化管控,切实把专项检查的过程作为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的过程,作为促进企业提高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的过程,实现以检查促培训、以培训促提高、以提高保安全。
(四)做好疫情防控。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各乡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务必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效推进,同时要督促企业主体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
(五)总结分析提高。全面分析执法检查成效,认真总结辖区安全培训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验,推动我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良好发展。专项执法检查结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考核内容。
请高新区、各乡镇(街道)于每周五下班前将本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执法检查情况报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联系人:陈志良;联系电话:612190。
附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汇总表
湖州市吴兴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
附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 类型 | 企业数量(家) | 持证人数及持证率及考核合格率 | 检查结果及查处情况 | ||||||||||||
总数(家) | 检查(家) | 比例(%) | 主要 负责 人 | 考核合格 率 (%) | 分管 负责 人 | 考核合格 (%) | 安全 管理 人员 | 考核 合格 (%) | 特种 作业 人员 | 持证 率 (%) | 查出 问题 (个) | 已整 改数 (个) | 行政 处罚(起) | 处罚金额(万元) | |
合计 |
安全生产培训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参考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 |
1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第(二)项 | |
3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第(三)项 | |
4 |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 | ||
5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第(四)项 | |
6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第(七)项 | |
7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8 |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9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九条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条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 |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九条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 |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三条 | ||
13 |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湖州市吴兴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