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吴)文综送字【2020】第9号
发布时间:2020-12-30 来源:区文广旅体局   [ 字体: ]

当 事 人:湖州毗山慈云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5023XXXXXXXXX

住所(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毗山村

20201222日,湖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吴兴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位于湖州市吴兴区湖东街道范围内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毘山遗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毘山遗址的保护范围内有工程建设:位于毘山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湖州毗山慈云寺寺内大雄宝殿正前方已建成东至西约40米,南北约120米的三层平台,占地面积约4800㎡,第三层平台东西方向各建厢房2间。 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勘验拍照取证,责令湖州毗山慈云寺停止在毘山遗址的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的工程作业,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湖州毗山慈云寺负责人法号XX,身份证用名XXX,积极配合检查,停止施工建设。

20201225日,经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批准,对湖州毗山慈云寺涉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01230日和2021128日,办案人员分两次对湖州毗山慈云寺负责人XXX进行了询问调查,详细了解了当事人湖州毗山慈云寺涉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并制作了案件询问(调查)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 2021115日,提请省文物专家来湖州勘验湖州毗山慈云寺实施的建设工程对毘山遗址造成的破坏程度,202123日,省文物专家组来现场勘验湖州毗山慈云寺实施的建设工程对毘山遗址造成的破坏程度。202134日,省文物专家出具了评估报告。 现已查明,湖州毗山慈云寺现存建筑约建于20世纪80-90年代,其本体为现代建筑,非文物保护单位。寺内天王殿老化,中梁断裂,殿堂建筑拥挤,存在安全隐患。20181024日,湖州毗山慈云寺因改造殿堂和广场通过湖州市佛教协会向湖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书面报告。115日,湖州毗山慈云寺因改造天王殿及东西寮房向湖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1121日湖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向湖州毗山慈云寺下发《湖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湖民宗准许字[2018]15号),并要求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湖州毗山慈云寺在实施建设工程时未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批。造成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事实。 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照片9张,证明湖州毗山慈云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和检查当日执法现场相关情况; 2.湖州毗山慈云寺负责人XXX的身份证、戒牒复印件各1份,证明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上负责人XXX的居民身份证用名为XXX,身份合法; 3.湖州毗山慈云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4.负责人XXX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湖州毗山慈云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事实; 5.《湖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湖民宗准许字[2018]15号)复印件1份,证明湖州毗山慈云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取得了湖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批复。 6.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国发〔201313号)1份,毘山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示意图1份,证明毘山遗址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7.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专家出具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审查意见表》1份,证明湖州毗山慈云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毘山遗址造成的破坏程度。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之规定,属于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

本局于20215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湖吴)文综罚告字[2020]09号)后,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也未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 鉴于当事人在查处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被查处之后立即停止施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之规定,结合《浙江省文物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试行)》(浙文物发[2015]382号),经我局党委班子集体讨论同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使得湖州毗山慈云寺建设工程项目与毘山遗址历史风貌相协调,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吴兴支行12号柜(苕溪东路355号康城国际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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