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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
改造工作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促进全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我区农村居民户口,并常年生活在农村、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且家庭住房属于危房的,可申请危旧房改造救助。
具备以下三类情况之一的住房属于危房:
(一)房屋主体结构年久失修,破损严重,难以居住,有现实或潜在倒塌的危险;
(二)雨天屋顶、墙壁有较严重的渗水现象;
(三)房屋承重墙为泥墙和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
二、申报程序
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向户籍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吴兴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状况以及家庭收入证明等材料。
评议。村民委员会收到救助申请,通过召开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救助,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在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审查。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区住建局;报送材料包括救助对象户主个人申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证明、公示凭证、承诺书以及吴兴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申报表等相关材料(一式二份)。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核准。区住建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区民政局对申请对象身份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危房改造的方式及标准,并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按先重后轻的原则列出计划,分批实施救助。
三、建设要求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可根据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受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修缮、置换等方式进行。新建或置换房屋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建房面积参照国土部门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控制标准来实施。
四、资金救助标准
建设资金以政府救助和自筹相结合。在上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安排资金按照改造户的困难程度和改造方式进行差异化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一类对象(指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建每户10000元,单人户5000元;修缮每户5000元,单人户2500元。
2、二类对象(指低保标准200%以内的农村困难群众):新建每户5000元,单人户2500元;修缮区级财政不予补助。
乡镇(街道)按区下拨救助资金相应配套(一类低保家庭)。置换户参照新建户标准给予救助。
五、资金管理
为了确保危旧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区救助资金根据乡镇(街道)危旧房改造工程进展情况,由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审查后,再由区财政分批核拨到乡镇政府,乡镇按建房进度,分户办理拨付补助手续,动工前按审批补助额度先付5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危旧房改造工作班子,落实分管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扶持对象的调查、核实、申报及具体实施工作。行政村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实施工作。
2.落实配套资金。为了确保危旧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根据要求落实好由本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确保危旧房改造工程顺利实施。要加强对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日常管理,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及时按建房进度拨付到救助对象手中。
3.督查验收。建设期间,各乡镇(街道)应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把质量关,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工程中期按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应对改造房拍照存档。工程竣工后,由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验收合格报告书。同时,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工程的进度及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危房改造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报告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2017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参照此通知执行
附件1:吴兴区2017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计划表
2:吴兴区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申请表
3、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实施情况(竣工验收单)表
4、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救助资金领拨结算清单
5、拟纳入“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公示表
6、危旧房改造对象承诺书
吴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吴兴区民政局
吴兴区财政局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