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慈善总会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急难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0 来源:东林镇   [ 字体: ]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慈善总会

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急难救助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吴兴区、南浔区民政局、慈善总会,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中的补充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特制定《湖州市市区急

难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慈善总会

                                                                                                                                               2020 年 3 月 5 日


湖州市市区急难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发挥慈善组织在构筑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中的补充作用,有效衔接政府救助,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救助需求,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联合建立湖州市市区急难救助专项资金。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湖州市市区急难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急难救助资金”)是由市民政局和市慈善总会共同设立的,由市慈善总会使用管理,作为政府救助的补充,对遭遇突发意外事件、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二条 急难救助资金的使用遵循及时、便捷、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救助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专项安排;

(二)彩票公益金资助;

(三)市慈善总会募集;

(四)单位和个人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四条 救助对象及标准:

具有市区(包括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户籍人口,或居住在本市市区且持有市区居住证的人口,或困难发生在本市市区的流动人口,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相应救助。

(一)因病因学及遭受其他特殊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支出型贫困对象,经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各类救助帮扶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经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可直接申请急难救助资金。救助标准按困难程度、对象类型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进行分层分类一次性救助。原则上每户(人)人均救助金额按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 倍以下给予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或家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的,可以适当增加,但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2 倍。

(二)现有政府专项救助政策覆盖不到,但确实存在过渡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程度和家庭人口给予过渡性救助。

1.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家庭总收入,或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的差额,人均低于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且个人承担的费用超过 20000 元的,对个人承担的费用超过 20000 元以上部分按 40%给予救助,但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2 倍。

2.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和家庭人口给予过渡性救助,但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 倍。

(三)在市区区域内发生意外或困难的外来人员,经意外或困难发生地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救助后,仍存在困难的对象,根据困难程度由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提出申请,但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 倍。

(四)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根据困难程度和家庭人口给予救助,但人均救助金额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 倍。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定,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等规定执行。家庭不动财产不作为申请否决性条件,但在确定救助金额时可作为参考依据。急难救助资金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如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能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酌情提高救助额度或救助次数,但同一事由一年内救助不超过两次,且当年累计人均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2 倍。

第五条 家庭刚性支出包括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及重病重残护理费用三类,其中: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 12 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基本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和各种救助补助政策后,由家庭成员承担的自负和医疗类诊疗必需的自付

部分医疗费总和。教育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在开学时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原则上按当地教育部门提供的标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学费(保教费)标准认定。因重病、重残支出护理费用,按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二档定额进行核减。

第六条 救助方式:原则上申请对象需提供市民卡,救助资金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按有关规定完善发放手续。

第七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或救助的程序:当年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后仍需进行急难救助的家庭和个人,经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实后,填写《湖州市市区急难救助专项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上报市慈善总会提出申请。

(二)未经民政部门认定或救助的程序:

1.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登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乡镇(街道)接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及家庭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拟定救助金额,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中公示 7 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核。直接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社区)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经区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慈善总会审批,材料无误的,在 2 周内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直补到户。

(三)各区有自设慈善等帮扶项目的,应先行救助。救助后仍需进行急难救助的,可再行提出申请。

(四)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五)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申请由市民政部门和市慈善总会共同协商确定。

第八条 急难救助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并通过网络和有关媒体公布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市慈善总会做好资金的接收、汇总统计工作,定期向市民政局通报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公开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急难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湖民通〔2015〕11 号)和《湖州市区补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湖民通〔2018〕3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湖州市市区急难救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社区(村)

申请人(户主)  联系电话  家庭人口

户籍地址  实际居住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人 银行账号

申请救助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特困人员供养 □临时救助 □医疗救助

□其他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承诺

1.本人保证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本人及家庭成员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格的,愿意接受管理审批部门按规定给予的处罚。

2.本人及家庭成员自愿接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各项收入和财产信息的收集、查询、核对等并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如实提供材料;同意按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以上是本人自愿作出的承诺,愿自觉信守、忠实履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户主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户口性质  健康状况 职业状况  工作单位 月收入 签名并按指纹

户主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

家庭收入情况(前 12 个月)

工资性收入元

经营性净收入元

财产性收入元 

转移性收入 元

 其他收入 元 

年 月 日

因病  因学  突发事件(急难型必填,包括:事件说明、姓名、金额)

姓名  金额  姓名  金额

家庭刚性支出情况 (前12 个月)

车(船)主 购买时间 用途  车辆价值 产权人/共有人

建房(购买)

时间

房屋地址  面积 银行总存款: 元

其他金融产品元

家庭财产情况

拥有车(船)情况

拥有房产情况

已享受救助(类别)

□临时救助 □医疗救助 □教育救助 □慈善救助 □其他 救助金额: 元 本次救助建议: 元

乡镇政府或

街道办事处

意见

审核人签字(盖章):

日期:

区民政局或社

发中心意见

审核人签字(盖章):

日期:

市慈善总会意见

经审核同意申请人 ,可享受救助金 元。

审批人签字(盖章): 日期:


附件 2

湖州市市区急难救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对象类别  家庭地址(工作单位)

救助原因 救助金额 申请日期

实际发放救助金日期

备注


抄送:各县民政局、慈善总会

湖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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