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关于开展未纳入现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7 来源:东林镇   [ 字体: ]

ZJEC10-2023-0002



湖民〔2023〕17 号


湖州市关于开展未纳入现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社发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目标任务,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 年)>的通知》(浙民办〔2021〕166 号)、《湖州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推进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行动计划(2022-2025)>的通知》(湖社救联席办〔2022〕1 号)等文件,决定开展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扩面工作,对未纳入现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进行认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是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支出型贫困家庭等现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以外的,具有本地户籍(含与本地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地户籍城乡居民),或居住在本地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夫妻作为一个家庭单位不可拆分,须同时持有居住证)的困难家庭,包括: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但以三口之家计年收入低于 10 万元(即人均年收入低于 3.3334 万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认定条件的家庭。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含等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但因财产限制性条件未纳入现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认定条件的家庭。

二、认定条件

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家庭人均收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当月前 12个月内的人均收入符合认定范围(收入可扣减家庭成员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和家庭收入核算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

2. 财产状况。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仅有 1 套产权房或无房,或者有 2 套产权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中有两代及以上成年人持有 2 套产权房的除外)。

(2)家庭人均财产价值不高于当地同期 15 倍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其中财产价值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货币财产价值和生活用机动车价值(普通二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且生活用机动车价值不超过总财产价值的 50%。货币财产认定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家庭成员仅有一人的财产价值标准最高放宽至家庭成员为二人的情况。机动车价值=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车辆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9 座及以下车辆月折旧系数为 0.6%,10 座及以上车辆月折旧系数为 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车辆新车购置价的 80%。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未到复核时间不作动态调整。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不考虑非共同生活供养义务人家庭的财产状况(非共同生活供养义务人家庭供养费应计入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收入)。

3. 困难情形。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陷入困境。

三、认定程序

申请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登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有关规定执行。申请或复核现有社会救助保障审核不通过但符合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认定条件的,可纳入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保障范围。

四、规范管理

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实行动态管理,申请家庭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人口、收入、支出、财产等状况,已认定的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人口、收入、支出、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及时调整,每半年复核一次。退出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保障范围的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对认定的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家庭成员有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困难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申请或直接享受对应的专项社会救助,并纳入各区县综合救助帮扶范围。涉及资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由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通过财政、慈善等多元社会参与渠道做好保障。

本通知自 2023 年 5 月1日起实施。


湖州市民政局

2023 年 4 月 19 日


湖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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