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落实政策精神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根据《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精神,严格把握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坚持原则,对市本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实施中央农机购置补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以及中央农机专项鉴定产品、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农机新产品和资质采信认证产品的补贴。严格执行省级政策每年规定的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机具、补贴标准、补贴限额和有关具体工作要求。
(二)落实机具规范要求。补贴机具应分别在中央和省级补贴范围内、具备补贴资质条件、列入农机补贴信息系统的农机产品。补贴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按规定设置具有唯一性的标志标识。农机生产、经销企业对补贴机具及铭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规范补贴资金管理。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中央农机购置补贴由中央财政资金承担,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由省财政资金承担。省级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与地方共同承担,省承担40%,地方承担60%,地方承担部分由市和区(包括南太湖新区)根据湖州市财政管理体制分成办法按比例分别承担。
(四)支持地方出台政策。鼓励各区根据农业和农机化发展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通过项目建设、购置补贴、作业环节补贴、金融信贷支持等方式支持农机化发展,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五)继续实施报废政策。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省级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按《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业机械中央报废更新补贴和省高耗能报废补偿政策的通知》(湖农发〔2020〕55号)执行。
二、严格规范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力义务,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依规处置。
(二)提交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或银行卡(折)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所辖区农业农村局(社发局)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鼓励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向区农业农村局(社发局)提出补贴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各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核核验。区农业农村局(社发局)和乡镇(街道)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强化政策监管的通知》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区农业农村局(社发局)和乡镇(街道)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购机者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核验通过的,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社发局)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局。
(四)结算兑付。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购机者兑付中央资金。涉及省级累加定额补贴以及南太湖新区的省级补贴资金,区农业农村局(社发局)定期会同区财政局将结算意见以文件形式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申请市级配套资金和南太湖新区的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鼓励区财政先行垫付补贴资金。
实施省级累加定额补贴和省级补贴的机具,可在机具实际投入应用并完成一定作业量后再行兑付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五)归档。区农业农村局(社发局)和乡镇(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乡镇(街道)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区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