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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BJ23330502309731919号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吴兴何杰水果商行销售的猕猴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29日,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委托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猕猴桃进行检测。根据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猕猴桃,经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9月2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猕猴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猕猴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猕猴桃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参照小食杂店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罚款3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的违法其行为作如下处理: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5元;3、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01.85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