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第16期
发布时间:2025-04-08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 字体: ]

          第DBJ25330500316430062ZX、DBJ25330500316430059ZX号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吴兴建方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1月06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干八角进行检测。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01月22日,执法人员将干八角的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干八角已销售完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剂使用不当导致。


吴兴丁欣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1月06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进行检测。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01月22日,执法人员将生姜的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生姜已销售完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不当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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