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2025】第6期
发布时间:2025-01-15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 字体: ]

DBJ24330200002739721ZX号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湖州老恒和酿造有限公司生产浙江米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925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象山丹城园民副食品商店销售的标称湖州老恒和酿造有限公司生产浙江米醋进行检测。根据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浙江米醋,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114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浙江米醋销售完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25077.66元;2、罚款42956.76元,罚没款总计68034.42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控制不严导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