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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SBJ24330000005135260、SBJ24330000300437085号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吴兴红伟水产品商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进行检测。经抽样检验,煎炸过程用油的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将煎炸过程用油的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煎炸过程用油已销售完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符合小食杂店的认定标准,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罚款1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商户在使用煎炸用油时间过长导致。
吴兴杨锦先水产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1月1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鳊鱼进行检测。经抽样检验,鳊鱼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将鳊鱼的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煎炸过程用油已销售完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兽药使用不当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