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来源:区统计局
  • 发布时间: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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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统计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统计执法公示是我局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统计执法内容向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统计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对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行程序、处罚告知程序、处罚决定的执行、救济方式和监督举报方式等内容予以公示。

第五条 统计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

(一)发布通告;

(二)通过政府或我局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印制的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六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统计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正相关公示内容。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或相关利害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八条 统计执法公示内容应经我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九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吴兴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局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吴兴区统计局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三、执法权限

吴兴区统计局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以下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统计工作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6.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7.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8.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9.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1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1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13.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14.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15.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16.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二)全国经济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1.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3.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三)全国农业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1.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3.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4.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5.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四)全国人口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1.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的;2.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污染源普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1.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2.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六)其他统计违法行为:1.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2.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3.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自行编印、发布统计资料或者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七)不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的违法行为:1.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2.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3.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执法程序

(一)受理立案材料

主要包括:检查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中发现的;控告、检举、揭发或反映的;上级统计机构交办的;有关部门转办的;其他应查处的。在受理立案材料的过程中,重点对立案材料的立案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及执法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二)立案

严格按照立案手续及批准程序进行。

(三)调查

严格按照调查的法定程序及规定进行。

(四)处理

严格按照处理的法定程序及规定进行。

(五)结案

严格按照结案规定的程序立卷归档及备案。

五、执行程序

(一)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统计行政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自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不按期缴纳罚款的,按规定每日加收罚款数额3%的罚金。

(四)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六、处罚告知程序

吴兴区统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签收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二)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吴兴区统计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救济方式

(一)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统计局在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吴兴区统计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实施、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县统计局应当采纳。

(二)听证

对组织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个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两千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不承担听证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吴兴区统计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8.听证结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三)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吴兴区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兴区人民政府或湖州市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四)诉讼

对吴兴区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部门:吴兴区统计局执法队

监督举报地址:湖州市吴兴区政府1号楼10508办公室

监督举报电话:0572-228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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