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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2-01-19 来源:区府办   [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保障群众的投诉、举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及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等工作。

第四条 投诉举报方式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权投诉举报:

(一)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二)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裁定的;

(四)有关部门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务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5个工作日内将不受理的理由告知本人。

第七条 投诉举报政务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人违反政务公开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事实及证据。

第八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直接办理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需要转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15日。

第九条 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第十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在形成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为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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