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5-2022091277 | 发文时间: | 2025-05-20 14:57: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第DBJ25330500314330106号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区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湖州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米兰店销售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2月20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老姜进行检测。根据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老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5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报告送达,该批次老姜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老姜的配货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该批次老姜的快检报告,证明其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说明了该老姜的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述情况,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要求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和整改。当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不当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