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18-2018122236 | 发文时间: | 2018-11-22 20:25: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政务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切实提升全区政务公开实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制定《吴兴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等十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吴兴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2.吴兴区政府信息源头管理制度(试行)
3.吴兴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4.吴兴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5.吴兴区政府信息公开台账管理制度(试行)
6.吴兴区政务公开工作培训制度(试行)
7.吴兴区政务舆情监测研判和回应机制(试行)
8.吴兴区人民政府邀请社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制度(试行)
9.吴兴区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10.吴兴区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试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附件1
吴兴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吴兴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及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外,应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六条 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可以在保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主动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府信息产生或者变更后,进行必要的汇总,形成可以公开且易于公众理解的政府信息;
(二)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政府信息依法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四)在相关的公开场所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一) 吴兴区政府门户网站;
(二) 新闻发布会;
(三) 报刊、广播、电视;
(四) 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如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信息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十六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定期或适时抽查的办法,对各单位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对没有按时完成信息更新的单位和责任人,经三次通知仍未做到更新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吴兴区政府信息源头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有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由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确定,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制作者负责认定,联合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第三条 政府信息在认定公开属性前,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保密部门确定;其中不能确定是否危及社会稳定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政府信息主要内容需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删除涉密内容。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权利人未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而决定予以公开的,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根据信息内容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及不公开信息。其中:
1.主动公开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应当认定为主动公开信息。
2.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只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的政府信息,可以认定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3.不予公开信息。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六条 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第七条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在制作政府信息过程中应确定并标注"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选项,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凡需要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单位重新办理;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各自单位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的核对把关。
第八条 公文制发后,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单位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应依据《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发布,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责,坚决杜绝失密、泄密和侵害其他单位(团体)和个人利益的事件发生。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吴兴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及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署名、盖章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最后公开期限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义务人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八条 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后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并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接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吴兴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及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被评议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应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结果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网络评议。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开设评议专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三)问卷评议。根据网络评议、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四)专题评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各界人士为特邀监督评议员,组成监督评议小组,进行专题监督评议。
第七条 评议程序:
网络评议、监督评议为主要评议方式,纳入常态管理,由行政机关自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监管。问卷评议、各界评议等方式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监督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监督评议表格,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召开座谈会、约请访谈等形式,了解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回收问卷,汇总测评情况;
(四)对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出评定,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八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整改报告;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被评议单位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书面专题说明,待条件成熟时整改到位。
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报告和专题说明应及时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科室应将综合评议情况及时报送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有关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5
吴兴区政府信息公开台账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落实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主要包括:
(1)分管领导或工作人员变动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机制、制度;
(3)本单位制发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文件;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工作要点、实施方案、工作总结等;
(5)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
(6)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信息记录;
(7)学习、培训、会议、宣传、考核等有关资料;
(8)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三条 主要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进行存档。
第四条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台账须专人专管,如管理人员变更的,相关台账资料必须进行移交,防止台账缺失、丢失。
第五条 公开台帐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政府信息公开台帐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公开台帐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6
吴兴区政务公开工作培训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效实施,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和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均列入培训范围。
第四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政策法规、职责任务、公开流程、具体案例等。
第五条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纪念日等活动中,采取普及学习的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重点培训。将宣传、学习《条例》情况列为对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自行组织"的原则,在全区集中培训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培训,对新任(调)职人员进行岗前重点培训。
第七条政务公开培训工作实行行政机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或负责政务公开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培训工作机制,明确政务公开培训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八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务公开培训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7
吴兴区政务舆情监测研判和回应机制(试行)
为提高政务舆情监测研判和回应能力,有效回应社会关切,根据《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吴政办发〔2014〕44号)文件精神,现就政务舆情监测研判和回应机制建立如下:
一、明确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科学处置、主动回应群众关切,提高舆论工作的统筹能力、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四)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建立网上群众路线工作法,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监测收集。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府各部门要安排人员和力量对区政府门户网站、用户活跃论坛、博客、微博客、新闻跟帖以及传统媒体等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通过巡查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对涉及本单位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区府办、宣传部、应急单位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
(二)分析研判。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府各部门要健全舆情研判标准、依据、口径,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区府办、宣传部、应急单位应组织当事单位、主管部门和相关方面会商研判,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三)归口报送。加强对政务舆情信息的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向区政府领导报送的政务舆情信息,凡属网络舆情类的和属对外宣传类的,以宣传部门报送为主;凡属社情民意类的,以信访部门报送为主;凡属安全稳定类的,以公安部门报送为主;凡属涉外类的,以外事部门报送为主;凡属应急管理类的,以政府应急部门报送为主;其他政务舆情信息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统筹报送。
(四)应对处置。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建立健全敏感舆情跨部门协调处置机制,强化"一盘棋"意识,提高应急处置效能。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当事单位和宣传、公安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公开回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推进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与区政府门户网站的联动和互补,通过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政务舆情信息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办公室统筹、专人采编、领导审核把关等工作程序,选配熟悉网络传播特点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等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工作落实和联动机制,努力在全区形成正确面对舆情、遇事不躲不推、妥善处置事件、积极回应关切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由宣传部牵头,区府办、公安、民政、法制、信访、应急、督查、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参加的重大政务舆情会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重大政务舆情分析、研判、处置和回应等工作。区府办、宣传部等要加强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舆情信息共享、协同处置,建立政务舆情工作联动机制。对由重大政务舆情会商联席会议转办的舆情信息,各单位要根据关联事件性质、舆情影响程度、对舆情信息的出处、发布时间、传播路径、跟帖情况、网民观点等,进行分析、研判,迅速作出处置和回应,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同时报送宣传部和区府办。
(三)加强信息发布。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宣传部要加强对政务微博、微信建设的统筹指导,与民生联系密切的部门全面开通政务微博或微信。强化政务微博、微信的信息公开补充功能,及时发布各类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发布在舆情应对中的作用,正面回应,主动发声,引导舆论,增强权威性和时效性。
(四)加强督查指导。区府办、宣传部、大数据管理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相关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8
吴兴区人民政府邀请社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快推进政务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区政府有关会议,可以邀请有关社会代表列席: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必要邀请有关代表列席的事项。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区政府有关会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人士等列席。
第四条 列席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会议承办单位制定会议方案时一并提出,并提交区政府确定。
第五条 受邀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六条 列席代表有下列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区政府有关单位和机关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安排有关代表列席的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2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通知列席代表,并及时送达会议材料。
第八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反映,由具体负责人进行归纳整理;对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代表。
第九条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9
吴兴区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保障群众的投诉、举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及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等工作。
第四条 投诉举报方式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权投诉举报:
(一)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二)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裁定的;
(四)有关部门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务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5个工作日内将不受理的理由告知本人。
第七条 投诉举报政务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人违反政务公开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事实及证据。
第八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直接办理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需要转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15日。
第九条 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第十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在形成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为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0
吴兴区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提升党政决策科学化水平和决策执行力,有效指导相关的职能部门实施民意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民意调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是指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领域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民意调查,是指除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等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以外,由涉及到重大民生决策事项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决策单位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通过抽样调查,征询公众对重大民生决策事项的意见或想法、反映民意的一种调查活动。
第四条 民意调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诚信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做到独立、严谨、专业和公正。
第五条 民意调查主体包括两类:
(一)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决策单位作为民意调查委托方牵头组织民意调查;
(二)第三方调查机构作为民意调查的执行方承接委托并具体实施民意调查。
第六条 第三方调查机构承接民意调查工作,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固定工作场所且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健全的人员机构和完善的制度章程;
(二)具有与所开展民意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处理能力,以及健全的资料保管、保密制度和措施;
(三)在隶属关系上应独立于委托方和调查相关的利益方;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应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调查公众对决策事项核心内容的知晓程度以及对其合法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和完备性的理解程度;
(二)调查公众对决策事项在实施中的参与程度、实施后的成效评价以及对决策事项在完善和修改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调查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以及影响程度,研究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法和措施。
第八条 民意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应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第九条 调查委托方在组织实施民意调查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组织实施民意调查工作,在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决策草案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确定需要调查的决策事项并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开展民意调查工作;
(二)落实民意调查经费来源并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民意调查的经费保障;
(三)确保民意调查项目的合法性,保证调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四)维护民意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和严谨性,在民意调查工作中负有监督核验职责,但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干预行为,为民意调查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 调查执行方在组织实施民意调查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调查项目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做到科学设计调查问卷、有效搭建调查平台、合理选取调查样本和独立严谨开展调查四点要求,保证整个民意调查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独立开展民意调查,坚决抵制一切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干预和活动;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严守调查人员道德底线,不得伪造、篡改调查信息和资料;
(四)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调查工作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必须严格保密,涉密文件和信息按相关保密协定进行处理;
(五)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十一条 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调查事项。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决策单位应根据政策文件、政府工作报告、相关计划规划、党政领导讲话精神以及各类专题会议要点确定需要进行民意调查的决策事项和内容。
(二)委托调查机构。委托方应根据决策事项内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取第三方调查机构承接决策事项的调查任务,调查委托方和第三方调查机构必须签订委托合同和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制定实施调查方案。第三方调查机构承接决策事项调查任务后,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和调查事项的中心内容及时制定合理公正的调查方案、科学设计调查问卷、明确调查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调查方案经委托方核定同意并报同级统计机构备案后,按要求独立开展调查工作,收集有效的数据信息和掌握了解各类民意情况。
(四)形成调查报告。第三方调查机构在审核汇总数据后,按时按质完成民意调查报告,向委托方阐述调查项目的基本情况、问卷设计、抽样情况、调查方法、调查结论和意见建议。
(五)核验调查结果。委托方应以实地调研、座谈交流、查看音像资料等方式对执行方的调查数据和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查验,确保调查结果没有明显失真和较大偏差。
(六)上报调查结果。委托方在核验调查结果准确无误后,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对决策事项的修改完善建议,并一同上报区政府及主管部门,以供党政领导决策参考,推动决策事项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调查结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则上归属委托方,委托方对调查结果使用的时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调查结果应受法律保护,民意调查委托方和执行方在调查结果基本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下,不得否定或者更改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 第三方调查机构对调查结果使用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有关条款和保密协议执行。未经委托方许可,第三方擅自对外使用或者泄露调查结果,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后果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