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2-2019099902 | 发文时间: | 2022-01-19 20:45: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提升党政决策科学化水平和决策执行力,有效指导相关的职能部门实施民意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民意调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是指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领域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民意调查,是指除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等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以外,由涉及重大民生决策事项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决策单位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通过抽样调查,征询公众对重大民生决策事项的意见或想法、反映民意的一种调查活动。
第四条 民意调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诚信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做到独立、严谨、专业和公正。
第五条 民意调查主体包括两类:
(一)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决策单位作为民意调查委托方牵头组织民意调查;
(二)第三方调查机构作为民意调查的执行方承接委托并具体实施民意调查。
第六条 第三方调查机构承接民意调查工作,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固定工作场所且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健全的人员机构和完善的制度章程;
(二)具有与所开展民意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处理能力,以及健全的资料保管、保密制度和措施;
(三)在隶属关系上应独立于委托方和调查相关的利益方;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应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调查公众对决策事项核心内容的知晓程度以及对其合法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和完备性的理解程度;
(二)调查公众对决策事项在实施中的参与程度、实施后的成效评价以及对决策事项在完善和修改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调查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以及影响程度,研究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法和措施。
第八条 民意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应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第九条 调查委托方在组织实施民意调查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组织实施民意调查工作,在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决策草案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确定需要调查的决策事项并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开展民意调查工作;
(二)落实民意调查经费来源并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民意调查的经费保障;
(三)确保民意调查项目的合法性,保证调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四)维护民意调查工作的独立性和严谨性,在民意调查工作中负有监督核验职责,但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干预行为,为民意调查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 调查执行方在组织实施民意调查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调查项目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做到科学设计调查问卷、有效搭建调查平台、合理选取调查样本和独立严谨开展调查四点要求,保证整个民意调查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独立开展民意调查,坚决抵制一切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干预和活动;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严守调查人员道德底线,不得伪造、篡改调查信息和资料;
(四)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调查工作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必须严格保密,涉密文件和信息按相关保密协定进行处理;
(五)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十一条 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调查事项。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决策单位应根据政策文件、政府工作报告、相关计划规划、党政领导讲话精神以及各类专题会议要点确定需要进行民意调查的决策事项和内容。
(二)委托调查机构。委托方应根据决策事项内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取第三方调查机构承接决策事项的调查任务,调查委托方和第三方调查机构必须签订委托合同和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制定实施调查方案。第三方调查机构承接决策事项调查任务后,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和调查事项的中心内容及时制定合理公正的调查方案、科学设计调查问卷、明确调查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调查方案经委托方核定同意并报同级统计机构备案后,按要求独立开展调查工作,收集有效的数据信息和掌握了解各类民意情况。
(四)形成调查报告。第三方调查机构在审核汇总数据后,按时按质完成民意调查报告,向委托方阐述调查项目的基本情况、问卷设计、抽样情况、调查方法、调查结论和意见建议。
(五)核验调查结果。委托方应以实地调研、座谈交流、查看音像资料等方式对执行方的调查数据和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查验,确保调查结果没有明显失真和较大偏差。
(六)上报调查结果。委托方在核验调查结果准确无误后,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对决策事项的修改完善建议,并一同上报区政府及主管部门,以供党政领导决策参考,推动决策事项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调查结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原则上归属委托方,委托方对调查结果使用的时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调查结果应受法律保护,民意调查委托方和执行方在调查结果基本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下,不得否定或者更改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 第三方调查机构对调查结果使用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有关条款和保密协议执行。未经委托方许可,第三方擅自对外使用或者泄露调查结果,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后果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