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本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符合听证条件且许可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或者依法应当组织许可听证的;
(二)拟作出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
(三)拟强制拆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设备、工艺等,或者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危害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争议较大或者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先由承办科室报其分管领导同意后,再送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审核。
第五条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承办的事项,其法制审核工作由本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承担。
应当报送上级政府部门审批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照上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我局和其他部门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我局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承办事项的业务科室应当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1份;
(二)法律依据材料复印件或者其电子版(含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在相同类别或者事项审批中已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不再重复提供;
(三)行政执法过程中接收、采集或者制作形成的主要证据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含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报告、专家论证咨询报告等);
(四)业务科室内部审核形成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事项的业务科室在指定时间内补充。
业务科室应当及时将上述材料送本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第八条 承办事项的业务科室提交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定性是否准确;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在审核中,可以向相关科室、人员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
法律顾问按照规定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提出书面法律意见;涉密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当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承办事项的业务科室应当充分考虑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协调。
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吴兴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