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行政执法主体权利告知相关事例:
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和网上公开;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属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