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区水政监管服务中心监管依据
  • 来源:区水利局
  • 发布时间: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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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

1、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取土

处罚种类: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2、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处罚种类:拆除违章建筑物、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3、(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种类:责令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4、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处罚种类:补缴水资源费、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5、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补缴水资源费、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7、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8、(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9、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处罚种类:吊销取水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0、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二)行政征收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三)行政监督

1、县级水利工程开工备案

法律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八条

2、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第四十三条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3.0.8、4.0.1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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