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2019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时间: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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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2019年度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目   录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一、行政执法信息情况

二、行政执法情况综述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情况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一、行政执法信息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吴兴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吴兴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按照新《环保法》、水、气、土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范围开展环境执法工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设2个职能科室,分别是综合科和执法科。并设有4个执法分队,分别是织里分队、八里店分队、埭溪分队和中心城区分队。目前我局工作人员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人数为22人。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

一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严格执行2人以上执法,日常检查前公示执法身份,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情况。二是规范行政执法平台案件信息录入。将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结果全部在浙江省浙江政务服务网及国家生态环境12369网站进行公示。三是在媒体上定期曝光一批重点违法案件。在生态吴兴公众号、湖州环保等微信客户端平台和湖州日报、湖州电视台等传统媒介上持续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形成违法震慑效应。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

执法人员严把“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关,并推行音像记录,强化记录实效,严格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配置移动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系统,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有效固定保存执法证据,减少和化解执法争议。2019年,区生态环境分局无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

(三)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

在日常审核方面,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了执法文书上法制审核流程环节,做到查处分离,细化查处分离标准,最大程度地减少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限的空间,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在规范审核方面,为提高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专业性和精准性,成立了案件审理委员会,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制度,2019年召开了27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7起环境重大执法及涉拘、涉刑的案件,均经过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并进行法制审核。

    二、行政执法情况综述

    (一)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环境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持续开展了“入河排污口”,“蓝天保卫”,“清废行动”、“饮用水源地”等执法专项行动,围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通过集中执法、重点覆盖的形式,加大对重点涉水、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细颗粒物和危险废物排放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一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关心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完成环太湖2公里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改点位整治任务,并获生态环境部及省市部门好评;完成全区工业企业“阳光排污口”整治。通过专项执法行动,既达到震慑环境违法的目的,又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湖州当好践行“两山”理念样板地、模范生夯实环境执法保障。

(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执法机制。2019年共抽查企业180家,督促12家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完成整改,并根据市局《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三服务” 全力打造环境执法效果最优市十八条意见》发出全市首张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告诫书,督促企业自觉遵纪守法。

(三)具体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1.行政许可实施情况。2019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91件,同比上年度下降9%;予以许可91件,同比上年度下降9%。其中,无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行政处罚实施情况。2019年度行政处罚总数为69件,同比上年度增长40%;罚没总额747.9万元,同比上年度增长0.06%。其中,无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3.行政强制实施情况。2019年度行政强制措施总数为21件,同比上年度下降43.2%。其中,无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4.其他行政行为实施情况。2019年度行政征收总数为55件,同比上年度增长5.8%;征收金额为200.38794万元,同比上年度增长64%。其中,无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情况

表一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单  位

实施总体情况

许可种类

听  证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受理数

申请数

许可数

不予许可数

撤销许可数

总数

行政许可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

法律法规设定的其他许可

法定

听证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听证程序

总数

审核情况

听证告知

当事人放弃听证

组织听证

审核通过

审核不通过

区本级

91

91

91

0

0

91

91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高新区





















乡    镇





















合    计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实施总体情况“许可数”应当与许可类别“总数”相符。

      3.听证程序“法定听证”“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

表二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单    位

处罚种类

罚没金额(万元)

听    证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案件

总数

警告

罚款

没收

违法

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许可证照

吊销许可证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法定

听证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听证程序

总数

审核情况

听证告知

当事人放弃听证

组织听证

审核通过

审核不通过

区本级

69

0

69

0

0

0

0

0

0

0

747.9

63

0

63

63

0

27

27

0

高新区




















乡  镇




















合  计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听证程序“法定听证”“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

      3.单处一个种类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件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种类。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

表三

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单    位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听    证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总数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

扣押

冻结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

听证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听证程序

总数

审核情况

总数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

拍卖、变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行政强制执法

听证告知

当事人放弃听证

组织听证

审核通过

审核不通过

件数

金额(万元)

区本级

21

0

21

0

0

0

0

0

0

0

0

0

0

0

2

0

0

0

0

0

0

0

0

高新区
























乡  镇
























合  计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听证程序“法定听证”“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统计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单  位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执法行为

听证组织实施情况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行政收费(件)

行政征税

(件)

其他征收(件)

征收金额(万元)

总数

涉及金额(万元)

总数

涉及金额(万元)

总数

涉及金额(万元)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执法行为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执法行为

区本级

55

0

0

200.38794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高新区

























乡  镇

























合  计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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