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相关说明
  • 来源:区统计局
  • 发布时间: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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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保护统计执法对象的合法权利,经研究,决定建立统计执法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对象。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应当向所有被稽查(检查)对象告知权利义务,送达统计行政执法权利义务告知书。

二、送达时间。统计行政执法权利义务告知书应当与统计稽查(检查)通知书同时送达。

三、签章确认。送达统计行政执法权利义务告知书时,应当由被稽查(检查)对象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确认。可以将其与统计稽查(检查)通知书的送达回证合并。在询问笔录中,应当询问当事人阅读统计行政执法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情况。

四、告知内容。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应当告知被稽查(检查)对象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如实回答问题、配合接受检查等义务。具体内容参考附件《温州市统计执法权利义务告知书》,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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