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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拥有陈述、申辩权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如执法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执法人回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诉讼: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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