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4月20日11时04分将清洗餐厨垃圾桶产生的污水直接倾倒在湖州市吴兴区爱山街道劳动路41号商铺后门口(即吴兴区仪凤桥小区5幢楼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乱倒污水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乱倒污水,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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