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湖州市*******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许某某 身份证号码:3205******6537
住址:西宁市城中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湖州市*****有限公司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于2020年6月初擅自砍伐吴兴区妙西镇肇村村2019-7号地块的林木共计560株(均为香樟树),经现场勘验测算林木蓄积为9.1199立方米,折合林木材积为5.47194立方米。根据湖州市林业局、物价局和财政局文件(湖市林[1995]55号)的相关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的总价值为3283.14元(5.4719立方米×600元/立方米)。证据具体有:当事人、证人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证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第二款及《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60株5倍的树木共计2800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283.14元5倍的罚款16415.7元(壹万陆仟肆佰拾伍元柒角)。
本处罚决定书的罚款,必须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罚没款专用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八里店支行,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源规划局),账号120526052900003548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湖州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