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发布时间: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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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基本情况:姓名:郑某某,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件号:52232*********6112 ,职业:工人,住址: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本机关于2022年5月18日对你在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擅自驯养野生动物,涉嫌违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5月,你在未经野生动物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 擅自在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已构成违法。经鉴定和你自己供述,涉案的野生动物为画眉(学名:Garrulax canorus)1只。经调查核实,你擅自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画眉(学名:Garrulax canorus)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画眉,基准价值为1000元/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主要证据有你的陈述、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为凭。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违法行为无从重、从轻情节,符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裁量标准“一般”之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野生动物画眉1只。

2、并处野生动物画眉1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行政处罚处以的罚款,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源规划局),账号120526052900003548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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