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企业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水平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能耗水平,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深入推进助企纾困,推动制造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制定了《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实施意见 (试行)》。
《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实施意见 (试行)》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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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
替代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 (环综合[2022]42号)、《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浙环发[2021]10号)、《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 (浙环发[2021]13 号)等文件精神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鼓励企业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水平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能耗水平,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制造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鼓励全区范围内工业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 (VOC)含量原辅材料进行源头替代,先行试点实施涉及粉末喷涂生产工序(使用粉末涂料)的生产企业或生产线。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适时推动涉及使用低 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其它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试点工作。
粉末涂料:粉末状涂料,用于构件涂膜。
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VOCs含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非溶剂型原辅材料,简称低挥发材料。
二、实施要求
1.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低于2kg/h,或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低于 6mg/m3;
2.厂区周边无环境敏感点,原则上要求近1年无查实的涉气投诉信访问题,且1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
3.对于新建项目,相应生产工序不要求采取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对于现有项目,替代后或整改后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拆除或停止运行原有治理设施。
三、办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要求
对于符合实施要求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或备案材料(免于环评手续的除外)、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2.喷涂工序使用原辅材料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3.替代后的涉及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口及厂区内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
4.填写并提交《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备案表》,签署守法承诺书。
(二)现场复核对建设项目,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属地政府进行现场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同意试点并及时做好排污许可证变更工作。
(三)长效监管
1.试点单位需在厂区内安装非甲烷总烃指标在线监测,做好数据统计台账;
2.试点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季度自行监测工作;
3.试点企业存在有机废气超标排放的,或违反试点承诺事项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7月18日起施行,由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负责解释。
制定此实施意见有什么意义?
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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