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4-2022091833 | 发文时间: | 2024-12-20 11:2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吴人口领办[2024]2号 | 发布机构: | 区卫健局 |
关于印发吴兴区积极生育支持十条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根据《吴兴区积极生育支持十条措施(试行)》(吴政发〔2024〕2号),为推进优化生育政策落实,经研究,特制订《吴兴区积极生育支持十条措施(试行)》具体实施细则即《吴兴区新婚补助实施细则》《吴兴区孕期检查补助实施细则》《吴兴区基层工会生育慰问实施细则》《吴兴区育儿健康消费券实施细则》《吴兴区托育服务补助实施细则》《吴兴区低保家庭婴幼儿免费入托补助实施细则》《吴兴区多孩家庭子女教育减免政策实施细则》《吴兴区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补助实施细则》《吴兴区低保家庭婴幼儿医保减免实施细则》《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实施细则》和《吴兴区社会保障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吴兴区人口均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2月6日
吴兴区新婚补助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在我区登记结婚并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妇(不含补登记),给予价值500元/对的新婚礼包。
二、政策对象
符合《吴兴区积极生育支持十条措施(试行)》文件规定,2024年1月30日(含)以后在我区登记结婚(不含复婚)且完成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妇(简称婚检)。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一方或双方为吴兴区户籍(不含南太湖新区,下同。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3.新婚夫妇必须在我区登记结婚并参加婚检。
三、申报方式
1.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夫妻一方通过浙里办APP搜索健康吴兴--生育支持补助申请——新婚补助模块在线提出申请并上传所需证件材料。
2.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结婚证原件。
四、申报流程
1.申请:夫妻中为吴兴区户籍的一方(如双方均为吴兴区户籍,以男方申请为主)在线填报新婚补助申请信息,上传相关证件(包括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完成后确认提交。信息推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审核。
2.初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收到申请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申领人结婚登记信息初审。审核通过的,信息由系统自动推送至区婚育服务中心;审核未通过的,信息未通过原因由系统推送给申领人。
2.二审:区婚育服务中心收到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领人填报的新婚补助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审核,对有无参加婚检和是否符合婚检补助条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信息由系统推送至区卫健局;审核未通过的,信息未通过原因由系统推送给申领人。
3.确认:区卫生健康局收到信息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领人申请信息资料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新婚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同时信息未通过原因由系统推送至区婚育服务中心,由区婚育服务中心再推送至申领人。
4.发放:系统审核通过后按月通过南太湖号以消费券形式将价值500元的礼包发放到申领人。
五、申请期限
自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60天内或登记结婚后60天内。
六、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区卫健局人口家庭科:0572-2289773
区卫健局婚育服务中心:0572-3210820
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0572-2981799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咨询电话见附表9
吴兴区孕期检查补助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在本区基层医疗机构早孕建卡的孕妇并在本区基层医疗机构产检时所产生的基本产检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给予全额减免。
二、政策对象
符合《吴兴区积极生育支持十条措施(试行)》文件规定在基层医疗机构参加孕期检查人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为吴兴区户籍(不含南太湖新区,下同。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
2.本次怀孕孩次属同一对夫妻将合法生育的一孩、二孩或三孩对象;
3.怀孕妇女已依法登记结婚;
4.女方怀孕后在吴兴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孕产妇保健册。(吴兴区户籍孕妇在市外建册后回户籍地产检视同本地建册,区外户籍人员建册后户口迁至吴兴区内视同本地建册)
5.怀孕妇女必须在吴兴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产检;
6.怀孕妇女于2024年1月30日(含)以后参加的产检。
注:未登记结婚妇女怀孕后参加的孕检不属于本措施补助范围。
三、申报材料
1.女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册后申请的还需提供孕产妇保健册。
以上材料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申报方式与期限
符合条件的孕妇在孕期可随时向检查机构提出减免申请,一般要求在建册时提出,提交减免所需相关材料。如建册后申报的,自申报之日起享受本措施,申报前因产检产生的费用不予补助。
五、减免方式
经基层医疗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怀孕妇女孕检产生的基本产检费用由吴兴区提供检查的基层医疗机构直接给予减免。
六、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区卫健局人口家庭科:0572-2289773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咨询电话见附表9
吴兴区基层工会生育慰问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基层工会在会员或会员配偶生育时给与每孩价值500元实物慰问,夫妻双方均可在各自单位工会享受慰问。
二、政策对象
符合《吴兴区积极生育支持十条措施(试行)》文件规定的生育实物慰问人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享受慰问的人员必须是工会会员。
三、其他规定
1.工会会员生育时,基层工会可以进行实物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不得现金慰问(详见《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
2.工会会员生育慰问以生育次数安排慰问,每生育一次,夫妻双方均可在各自单位工会享受慰问。
四、实施时间
自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实施。
五、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区总工会办公室(财务部):0572-2289579
吴兴区育儿健康消费券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政策当年出生的一孩、二孩和三孩家庭分别给予1000元/孩的一次性育儿健康消费券。
二、政策对象
符合《吴兴区积极生育支持十条措施(试行)》文件规定的育儿健康消费券发放人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吴兴区户籍(不含南太湖新区,下同。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
2.同一对夫妻合法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家庭;
3.申领补助子女须在吴兴落户;
4.申领补助子女须在2024年1月30日以后出生且当年度参加吴兴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一方或双方收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非婚生育的子女或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三、申报方式
1.申报途径: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夫妻需在孩子出生后的90天内通过浙里办APP搜索健康吴兴--生育支持补助申请——育儿健康消费券模块在线提出申请并上传所需证件材料。
2.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结婚证原件;
(3)所有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4)拟申领补助子女户口本;
(5)申领人吴兴区社保卡原件;
(6)其他资料:如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等资料;夫妻一方为非吴兴区内户籍的,或夫妻和拟申报补贴子女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的,需提供在异地未享受同类型补贴的证明等。
四、申报流程
1.申请:夫妻中为吴兴区户籍的一方(如双方均为吴兴区户籍,以男方申请为主)在线填报育儿健康消费券申领信息,并上传所需证件材料,完成后确认提交。信息由系统推送至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审核。
2.初审:申领补助子女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审核申领人填报的育儿健康消费券信息和申请材料,于收到申请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确认通过后由系统推送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复核。确认不通过的,信息未通过原因由系统推送至申领人。
3.二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申请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对申领人是否符合申领条件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后,信息由系统推送至区人力社保局;复核不通过的,信息未通过原因由系统逐级反馈推送至申领人。
4.确认:区人力社保局收到申请信息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拟申领补助子女有无参保。已参保的,确认通过并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局。未参保的,确认不通过并将信息逐级推送至申领人。区卫生健康局收到申请信息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次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育儿健康消费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并将不予发放原因逐级推送至申领人。
5.发放:符合发放条件的,按季度发放医保参保补助金(2024年标准580元,补助金标准以当年实际参保金额为准)至申领人社保卡,剩余金额按季度通过南太湖号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到申领人,以上补助合计1000元。
五、申请期限
自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30天内或孩子出生后90天内。符合申领条件的家庭因故未及时申领育儿健康消费券的,必须在孩子满3周岁(含)前申报,孩子满3周岁(不含)后申报不再补发。
六、其他规定
1.对符合条件的夫妻发生离婚、丧偶等情形的,育儿健康消费券由一孩、二孩、三孩法定抚养人申领。一孩、二孩、三孩死亡的,死亡后申请的不予享受。
2.同一对夫妻符合政策生育多胞胎合并生育子女数超过3个的,同等享受育儿健康消费券。
3.户籍发生区内外迁移的,生育时户籍未迁入区内的不予发放;申报时户籍已迁出区外的不予享受。
4.非婚生育的子女或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育儿健康消费券不予享受。
七、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区卫健局人口家庭科:0572-2289773
区人力社保局(医保局)医保中心:0572-2551362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咨询电话见附表9
吴兴区托育服务补助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3周岁以下一孩、 二孩和三孩婴幼儿在区内托育机构入托的给予每月200元/孩的托育服务补助。
二、政策对象
符合《吴兴区积极生育支持十条措施(试行)》文件规定的托育服务补助发放人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吴兴区户籍(不含南太湖新区,下同。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
2.同一对夫妻合法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家庭;
3.同一对夫妻合法收养的子女;
4.入托的子女须为吴兴区户籍(不含南太湖新区,下同)。
5.3周岁以下婴幼儿在区内已备案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育部)入托。
以下情形不计入子女数:
(1)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2)非婚生育的子女或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三、申报方式
1.申报途径: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夫妻一方须于每年3月、9月通过浙里办APP搜索健康吴兴--生育支持补助申请——托育服务补助模块在线提出申请并上传所需证件材料。
2.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结婚证原件;
(3)拟申领补助子女户口本、所有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4)入托机构收费凭证;
(5)夫妻一方的吴兴区社保卡原件;
(6)其他资料:如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等资料;夫妻一方为非吴兴区内户籍的,或夫妻和拟申报补助子女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的,需提供在异地未享受同类型补贴的证明等。
四、申报流程
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夫妻中为吴兴区户籍的一方(如双方均为吴兴区户籍,以男方申请为主)在线填报育儿健康消费券申领信息,并上传所需证件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本人及子女户口本、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费凭证及社保卡等),完成后确认提交。信息由系统推送至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审核。
2.初审:申领补助子女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审核申领人填报的托育服务补助信息和申请材料,于收到申请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确认通过后由系统推送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复核。确认不通过的,信息未通过原因由系统推送至申领人。
3.复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于收到申请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对申领人是否符合申领条件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后,信息由系统推送至区卫健局;复核不通过的,信息未通过原因由系统逐级反馈推送至申领人。
4.确认:区卫生健康局收到申请信息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次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托育服务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并将不予发放原因逐级推送至申领人。
5.发放:自2024年1月30日之后起按月(每月入托不少于15天)计算,每孩每月200元的托育服务补助在每年3月、9月后30天内按学期发放至申领人吴兴区社保卡。
五、申请期限
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应在孩子当前入托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3月或9月)提出申请。未及时申报托育服务补助的,原则上在孩子4周岁前申报均可补领,子女4周岁后申报不再补领。
六、其他规定
1.对符合条件的夫妻发生离婚、丧偶等情形的,托育服务补助由一孩、二孩、三孩法定抚养人申领。
2.同一对夫妻符合政策生育多胞胎合并生育子女数超过3个的,同等享受托育服务补助。
3.户籍迁入的,按户籍条件满足要求的次月起计发至孩子满3周岁止。户籍迁入之前的托育服务补助金不再予以补发。
4.夫妻双方或子女户籍从我区迁出导致户籍条件不符合发放要求的,次月起不再列入补助发放范围;
5.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中3周岁以下婴幼儿入托吴兴区普惠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育部),予以全免保育费的(详见《低保家庭婴幼儿免费入托补助实施细则》),不再享受托育服务补助。
6.入托补助范围为孩子0-3周岁期间在托的,超过3周岁后的不予补助。
七、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区卫健局人口家庭科:0572-2289773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咨询电话见附表9
吴兴区低保家庭婴幼儿免费入托补助
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3周岁以下婴幼儿入托普惠托育机构的(含幼儿园托班),予以全免保育费(全免保育费家庭不再享受托育服务补助)。
二、政策对象
符合《吴兴区积极生育支持十条措施(试行)》文件规定的低保家庭婴幼儿免费入托补助发放人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吴兴区户籍(不含南太湖新区,下同。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
2.同一对夫妻合法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家庭;
3.同一对夫妻合法收养的子女;
4.入托的子女须为吴兴区户籍(不含南太湖新区,下同);
5.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
6.3周岁以下婴幼儿在区内备案普惠性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育部,下同)入托。
三、申报方式
1.申报途径: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需于每年3月、9月通过浙里办APP搜索健康吴兴--生育支持补助申请——低保免费入托补助模块在线提出申请并上传所需证件材料。
2.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结婚证原件;
(3)入托子女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4)低保证原件;
(5)入托机构收费凭证;
(6)夫妻一方的吴兴区社保卡原件。
四、申报流程
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夫妻中为吴兴区户籍的一方(如双方均为吴兴区户籍,以男方申请为主)在线填报低保家庭婴幼儿免费入托补助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证件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本人及子女户口本、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费凭证及社保卡等),完成后确认提交。信息由系统推送至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审核。
2.初审:申领补助子女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审核申领人填报的低保免费入托补助信息和申请材料,于收到申请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确认通过后由系统推送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复核。确认不通过的,信息未通过原因由系统推送至申领人。
3.复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于收到申请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对申领人是否符合申领条件完成复核。复核通过后,信息由系统推送至区卫健局;复核不通过的,信息未通过原因由系统逐级反馈推送至申领人。
4.确认:区卫生健康局收到申请信息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次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低保免费入托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并将不予发放原因逐级推送至申领人。
5.发放:自2024年1月30日政策出台之日起按月(每月入托不少于15天)计算,根据普惠型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育部)每月保育费实际收费标准按学期发放至申领人中持有吴兴区社保卡的一方,直至孩子满3周岁止。
五、申请期限
在普惠型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育部)入托满1个月的可提出申请本项补助,提出申请补助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一学期一补,孩子满4周岁及以后提出申请的不予补发。
六、其它规定
1.对符合条件的夫妻发生离婚、丧偶等情形的,低保家庭婴幼儿免费入托补助由一孩、二孩、三孩法定抚养人申领。
2.户籍发生区内外迁移的,户籍区外迁入的自迁入之日起开始享受;户籍迁出区外的自迁出之日起停止享受。
3.非婚生育的子女或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低保家庭婴幼儿免费入托补助不予享受。
4.入托补助范围为孩子0-3周岁期间在托产生的保育费,超过3周岁后的保育费不予补助。
七、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区卫健局人口家庭科:0572-2289773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科:0572-2551323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咨询电话见附表9
吴兴区多孩家庭子女教育减免政策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二孩、三孩子女可享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长幼随学”服务。三孩子女可免费享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课后托管服务,对有提供校车接送服务的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免费接送服务。
二、政策认定范围和标准
1.吴兴区多孩家庭子女入学(园)“长幼随学”服务。逐步推行多孩家庭子女入学(园)“长幼随学”服务(同一户家庭多孩为同一学段同一学区“户房一致”新生,幼孩新入学时可申请安排到与其兄(姐)同一校区就读。)
2.三孩子女托管服务、校车接送服务费用减免。三孩子女可免费享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课后托管服务;对有提供校车接送服务的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免费接送服务。
三、政策对象
符合《吴兴区积极生育支持十条措施(试行)》文件规定的多孩家庭子女教育减免人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一方或双方具有吴兴区户籍。
2.同一对夫妻共同合法生育第二孩及以上孩次的家庭。
四、申报方式和申报流程
1.吴兴区多孩家庭子女入学(园)“长幼随学”服务。在报名阶段,由学生监护人向招生平台提供电子申请,经教育局招生办核实,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安置工作。
2.三孩子女托管服务。在每学年秋季开学时,由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申报材料(①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②结婚证及复印件;③子女户口本、所有生育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经学校核实,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减免工作。
3.三孩子女校车接送服务费用减免。在每学年秋季开学时,由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申报材料(①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②结婚证及复印件;③子女户口本、所有生育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学校根据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家庭子女名单和当年减免经费报教育局相关科室,按学期结算,由财政予以保障。
四、申报期限
2023学年春季学期起。
五、其他事项
1.涉及以上情形的申请书于每年9月1日前交就读学校,主要针对起始年级或转入学生,申请通过后同一学校其他学期不须提交申请表。
2.如上级政策规定高于本标准,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五、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区教育局教育科:0572-2289289
吴兴区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补助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自费部分(含个人账户)按累计最高1万元给予补助。
二、政策对象
符合《吴兴区积极生育支持十条措施(试行)》文件规定的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补助发放人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至少一方为吴兴区户籍(不含南太湖新区,下同,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且参加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
2.生育行为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
3.必须在省内具有辅助生殖资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
4.经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评估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5.新出生子女需落户吴兴区内(不含南太湖新区,下同);
6.未重复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其他辅助生育补助。
三、申报方式
1.申报途径: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夫妻通过浙里办APP搜索健康吴兴--生育支持补助申请——辅助生育补助模块在线提出申请并上传所需证件材料。
2.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结婚证原件;
(3)生育子女的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辅助生育未成功或尚未生育的不需提供);
(5)依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诊疗服务病历、医疗证明材料等。
(6)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自费部分清单、发票(建档后且于2024年1月30日零时后产生的费用)等。
(7)申领人吴兴区社保卡原件。
四、申报流程
1.申请:夫妻中为吴兴区户籍的一方(如双方均为吴兴区户籍,以女方申请为主)在线填报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补助申请,并上传所需证件材料。
2.审核:所在地乡镇街道在线审查申领人填报的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补助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于收到申请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对申领人是否符合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补助条件完成初审。审核通过后,信息由系统推送至区卫健局;审核不通过的,信息未通过原因由系统逐级反馈推送至申领人。
3.确认:区卫生健康局于收到申请信息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信息推送至区人力社保局(医保局);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发放原因逐级推送至申领人。区人力社保局(医保局)对辅助生育诊疗服务自付费用(含个人账户)审核确认。
4.发放:区人力社保局(医保局)落实完善辅助生殖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符合辅助生育补助条件的家庭,由区人力社保局(医保局)于收到申请信息后按季据实结算,自付费用不足1万/胎次的按实发放,自付费用超过1万/胎次按累计最高1万元/胎次补助。补助经费一次性发放至申领人吴兴区社保卡。
五、申请期限
整个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服务周期结束后一年内。
六、其它规定
1.辅助生殖成功的,每对夫妻每胎次可享受一次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补助,自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服务开始之日起至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服务成功为一个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服务周期;
2.辅助生殖不成功的,每对夫妻只可享受一次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补助,自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服务开始之日起至放弃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服务为一个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服务周期;
3.户籍发生区内外迁移的,户籍区外迁入的自迁入之日起开始产生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费用纳入补助范围;户籍迁出区外的自迁出之日起产生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费用不再纳入补助范围。
七、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区卫健局人口家庭科:0572-2289773
区人力社保局(医保局)医保中心:0572-2289364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咨询电话见附表9
吴兴区低保家庭婴幼儿医保减免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低保家庭三周岁以下子女,参加本区城乡居民医保的,减免个人缴费部分。
二、政策对象
符合《吴兴区积极生育支持十条措施(试行)》文件规定的低保家庭三周岁以下婴幼儿个人缴费部分减免人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子女的家庭;
2.夫妻至少一方为吴兴区户籍(不含南太湖新区,下同。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
3.生育的子女须为吴兴区户籍(不含南太湖新区,下同);
4.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
5.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参加区内城乡居民医保。
三、申报方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吴兴区医保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直接减免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无感申报。
四、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区医保局医保中心:0572- 2289364
区民政局社救科: 0572- 2289324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咨询电话见附表9
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严格落实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二、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学历教育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三、办理时间
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四、扣除标准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五、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2.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吴兴区社会保障措施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失业女性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补助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和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符合条件的,按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政策一:符合条件的失业女性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补助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一)申报条件
1.在子女出生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失业人员身份信息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父亲或母亲身份信息一致。
3.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生育时间在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失业期间。
4.失业人员从申请失业保险金起到生育时,未重新就业。
(二)补助标准
失业人员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总额,按子女出生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
(三)申报流程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搜索“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申领”,选择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申报;或线下向所在街道乡镇便民中心经办窗口申报。经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至申领人社保卡。
(四)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湖州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0572-2200160。
三、政策二: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和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
(一)申报条件
2022年6月7日起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我省产假政策(一孩158天,二孩、三孩各188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补助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标准为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在补缴后申请。
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已享受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等补贴的,不同时享受本补贴;企业申请享受本补贴后,上述其他补贴享受期未满的且仍符合申领条件的,可顺延至期满。
(三)申报流程
1.申请。企业应在女职工生育当月起 18 个月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提出申请,具体是以法人身份登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补贴——在线办理。
2.审核。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大数据平台获取的生育信息、医保缴费信息和申请单位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时审核参保缴费、补贴金额等信息,自受理之日起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的,在当地政府网站公示企业名称、女职工名单和拟补贴具体金额,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4.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发放。
(四)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吴兴区人力社保局就业管理服务中心:0572-2551885。
四、政策三: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符合条件的,按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申报对象
符合《吴兴区积极生育支持十条措施(试行)》文件规定的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须在吴兴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备案)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申报方式
1.申报材料
第一类:收费培训
(1)《吴兴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表》;
(2)申领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3)子女出生证明及复印件;
(4)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二类:免费培训
(1)《吴兴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表(免费培训)》;
(2)《吴兴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报人员花名册》;
(3)免费培训声明、其他材料同上述类别材料要求。
2.申报程序
申请对象持所需材料到所属高新区、乡镇街道人社窗口办理补贴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的,窗口对材料予以初审,经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补贴名单在吴兴区人民政府网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吴兴区人力社保局予以拨付补贴资金。
(三)业务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
吴兴区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0572-2289377
附表6.《吴兴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表》
附表7.《吴兴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表(免费培训)》
附表8.《吴兴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报人员花名册》
附表6
吴兴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
职业(工种)及等级 | 证书编号 |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
社会保障卡账号 | 开户银行 | ||||
技能补贴申领情况
| □初次申请; □多次申请, 年 月已申领过 职业(工种) 级的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 ||||
承诺书 本人承诺未享受过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技能培训补贴,且未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以上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取消享受补贴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经办 机构 审核 | 根据《吴兴区积极生育支持十条措施(试行)》,申领人取得 职业(工种) 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元。 受理人: 审核人: 审批人: |
附表7
吴兴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表(免费培训)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培训机构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培训工种 | 等 级 | 培训时间 | |||
培训人数 | 鉴定合格人数 | 申请补贴人数 | |||
培训补贴标准(元/人) | 培训费补贴金额(元) | ||||
申请单位相关信息 | 开户银行 | ||||
户 名 | |||||
帐 号 | |||||
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所申请培训补贴为免费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未享受过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技能培训补贴,且未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以上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取消享受补贴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经办 机构 审核 | 根据《吴兴区积极生育支持十条措施(试行)》,申请单位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元。 受理人: 审核人: 审批人: |
附表8
吴兴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报人员花名册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证书编号 | 职业 | 等级 | 补贴金额(元) | 培训时间 | 发证日期 | 手机号码 | 备注 |
合计: 元 | ||||||||||
合计补贴金额(大写): |
申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表9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咨询电话 | |
单 位 | 咨询电话 |
高新区 | 0572-2536004 |
织里镇 | 0572-3218989 |
八里店镇 | 0572-2550055 |
道场乡 | 0572-2592293 |
妙西镇 | 0572-2933964 |
埭溪镇 | 0572-2922927 |
东林镇 | 0572-3330746 |
环渚街道 | 0572-2532059 |
湖东街道 | 0572-2926525 |
月河街道 | 0572-2023186 |
朝阳街道 | 0572-2377532 |
爱山街道 | 0572-2218831 |
飞英街道 | 0572-2592162 |
龙泉街道 | 0572-2553352 |
抄送:湖州市人口均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
湖州市吴兴区人口均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2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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