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
吴兴区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障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公路工程是指纳入《2013-2017年湖州市区美丽乡村路建设行动纲要》、使用市专项补助资金及使用区专项补助资金建设的县乡公路和联网公路工程。
县乡公路是指区域重要县道、通乡镇、通中心村公路,包括产业集聚区主干公路,连接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公路和乡村旅游公路。其应符合等级公路要求。
联网公路是指行政村之间、行政村与重要节点之间、国省干线及县、乡、村道之间的连接道路。其基本要求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设计荷载标准采用BZZ-100,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水泥路面面层一般不小于20厘米。
第三条农村公路工程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一规划、分年实施,统一标准、分类指导”的原则,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须遵守本办法,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的行业管理。区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业主,具体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工程的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等行业管理。
第三章计划与前期管理
第七条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2013-2017年湖州市区美丽乡村路建设行动纲要》及本区农村公路发展需求,每年年底之前汇总制定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年度计划由市交通运输局批准下达。对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工程,需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八条县乡公路工程应当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审批。其中,申报省重点项目的工程需报省级部门审查、审批;其他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查,并形成评审专家组意见,项目业主应当按照专家组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按审批权限报区有关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业主组织审查,形成评审专家组意见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
联网公路工程应当本着村民自愿的原则,成熟一条、上报一条、建成一条,由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分年度申请计划,市交通运输局批准下达。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业主组织审查,形成评审专家组意见后,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区本级及各乡镇、街道主管部门上报的农村公路工程年度项目申请,必须做到项目前期已完成,初步具备开工条件,项目业主已明确且地方配套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工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单项合同估算超过5万元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购置等所有交易活动,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 县乡公路和联网公路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管理权限的要求进入市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三条县乡公路以及大桥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在同一乡镇、街道范围内的联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项目合并招标。
第十四条县乡公路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由项目业主向区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联网公路工程,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区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工程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工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县乡公路和联网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二级及以上和里程5公里及以上县乡公路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由市级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
第十九条县乡公路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组织竣(交)工验收,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联网公路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组织竣(交)工验收,并向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合格后,区、乡镇、街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五章建设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工程的建设资金应当以区、乡镇、街道投入为主,通过多渠道筹措解决。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和省补资金、市专项补助资金、区、乡镇、街道公共财政资金、社会捐资和农民出工出资等。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资金筹资机制,按合同规定和有关程序严格实行计量支付,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按以下标准进行专项资金补助:
(一)县乡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列入市美丽乡村路县乡公路提升改造计划的项目,除上级补助资金外,县道区财政资金按市交通运输局核定概算建安费的15%补助,乡道按10万元/公里补助,其余由乡镇、街道自筹解决。二级公路路基最宽补至12米、三级公路路基最宽补至8.5米,超宽部分由乡镇、街道负责。工程项目确需设计变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但补助资金金额不予增加。
(二)联网公路工程,列入省、市建设计划的项目,除省、市补助资金外,区财政按5万元/公里补助,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自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对应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区主管单位、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
第二十四条 区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拨,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申请拨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提出拨款申请;
(二)区级部门审核并上报。区交通主管部门接到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拨款申请后,对工程进度和上级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
(三)区审定并签批意见。区政府对建设单位的拨款申请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审核,审核无误后签批同意拨付意见;
(四)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同意拨付签批意见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上级部门(含区级)补助资金拨付额度规定。新改建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完成项目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工程量进度达到50%及以上时,在合同约定的比例范围内进行拨付,最高控制在预计补助资金总额的60%以内;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拨清余款。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资金应与区专项补助资金同比例、同步到位。
第六章建设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交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使用情况严格管理,确保已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满足工程需要。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拨付省、市补助资金和区专项补助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
(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
(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三十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省、市补助资金和区专项补助资金:
(一)无故截留资金的;
(二)资金使用不符合工程概预算规定,用于工程概预算之外的项目或用于不属于建设项目开支范围的;
(三)资金未做到专款专用的;
(四)乡镇、街道资金未做到与区专项补助资金同比例、同步到位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套取省补资金和市、区专项补助资金以及挥霍浪费、挤占挪用、贪污贿赂等违法违规现象的,除停止拨付省补资金和市、区专项补助资金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