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来源:吴兴区政府
  • 发布时间:201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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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完善民间资金投资办学机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吴兴教育领域,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我区城乡体制改革、学校布局规划和教育发展目标,建立民间资金投资办学机制,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发展高水平有特色民办教育,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民办学校内涵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总体目标

(一)树立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理念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结合教育发展规划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我区教育领域,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

(二)健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投入机制

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支持民间资金兴办教育,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进一步完善我区民办学校办学机制

明确我区民办教育相关政策,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全区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三、投资领域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和政府提供硬件、民间提供服务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它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我区教育改革发展的渠道。

(一)鼓励和引进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积极引进民间力量举办优质民办幼儿园和高水平有特色的民办中小学校。

(二)鼓励和引进民间资金参与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管机制,营造良好的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的发展环境。

(三)鼓励支持民间资金投资者与境外学校合作。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民办教育办学机制明确责任权益

1.实行分类登记管理。对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具有国有资产成份的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可按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各民办学校可以按规定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法人属性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变更。国有资产投资、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须经区财政或国资部门审批,并由出资者履行相应职能;国有资产已投入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要办理报批手续。

2.明确法人财产权利。民办学校举办者须按规定将应出资资金足额投入学校,并经有关部门验资确认。民办学校各类投资、捐资、办学积累等形成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产权均须办到学校名下;资产尚未过户的,按账面原值6个月内办结过户。除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出资或投资者拥有其实际出资额的财产所有权,对其出资权益可以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与,但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回资金。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终止办学后,由学校审批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教育事业;其余非营利性学校,出资人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财产所有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3.建立投资者合理回报机制。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它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区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不超过出资人实际出资额为基数的人民银行当年度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资金,用于奖励出资人。具体办法由各学校报区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二)完善民间投资举办民办学校扶持政策

1.完善各类融资政策。支持民办学校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通过股权、债券等方式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信用贷款,允许民办学校利用收费权进行质押贷款,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金融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2.完善土地保障政策。民办学校布点纳入教育布局规划,办学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原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或租赁手续,经评估确定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处置。民办学校办学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规费减免政策,其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3.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价格。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捐赠,企业在利润总额的12%以内、个人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4.实施投资高端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为大力发展优质高端民办教育,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兴办优质民办学校。凡认定为符合有关规定的湖州市服务业“大好高”新引进民办教育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对投资数额较大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名校、名企、名人来我区创办优质高端或特色鲜明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一校一策、“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5.调整收费管理办法。根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实行不同的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学历教育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订指导价,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完善民办学校内涵发展机制

1.建立健全财政投入奖补机制。建立民办全日制中小学奖补办法,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民办学校按要求规范办学、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师待遇和提升质量等方面进行公共财政扶持。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奖补办法按《湖州市吴兴区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2.完善民办学校师资扶持机制。(1)民办学校须参照有关要求配齐配足具有教师资格证和任教条件的教师。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注册、教龄和工龄计算、职称评审、课题申请、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2)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和校长(园长)岗位培训逐步纳入全区教师培训和校长(园长)岗位培训计划。(3)积极探索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教师交流机制。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可视为支教经历。(4)鼓励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优秀教育人才,不断提高办学质量。民办学校引进的优秀教育人才在户籍迁移、子女就学、住房安置等方面可享受有关政策。

3.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与所有聘任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由民办学校承担,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由教师本人缴纳。积极鼓励民办学校为在职教师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建立职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提高教师退休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四)完善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要加强法人财产管理,依法建立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按法人属性认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企业单位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资产、政府拨款形成的资产、受赠资产和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与管理,并按校务公开有关规定公开。

2.完善法人治理体系。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报审批和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按规定建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和监事会,并依法履行决策和监督职责。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民办学校须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团组织和工会,实现学校内部的科学、民主管理。

3.建立风险基金制度。民办学校按不低于当年学费收入的2%提取风险基金,在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前将风险基金存入民办教育协会开设的风险基金专户,累计金额达到最高额度时不再提取。民办培训类学校最高金额为30万元;全日制民办学校在校学生为1000人以下(含1000人),最高额度为60万元;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含2000人),最高额度为80万元;超过2000人,最高额度为100万元。风险基金属民办学校所有,主要用于学校停办或办学困难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成立吴兴区民资投资办学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编委办、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地税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建设(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国土资源局、消防大队、安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承担对民资投资办学,开展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定期研究分析、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梳理和完善鼓励支持民资投资办学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设计,积极探索,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领导小组在区教育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二)明确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不同的职能相互合作,有效推进本意见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目标要求,具体落实我区有关政策措施,并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争取鼓励和扶持民资投资办学的相关政策。

(三)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我区鼓励和支持民资投资办学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民资投资办学的重要意义,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我区民办教育发展,为民资投资办学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强化监督。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进一步健全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督导和评估制度,并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未通过主管部门年检的、申请报告和申报内容不真实的、擅自变更项目内容、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的以及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民办教育机构当年度不享受本实施意见的政策,并给以严肃处理,直至取缔办学资格。

本实施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实施细则由各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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