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环渚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吴兴区河道清淤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30日
吴兴区河道清淤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切实加强全区河道清淤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河道清淤轮疏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函〔2015〕12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十三五”河道清淤三年行动方案及2016年度生态护岸建设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16〕3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环渚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列入区河道清淤专项资金补助的河道清淤工程。
第三条 责任分工 区清淤办设在区治水办,并全面负责河道清淤工作。区水利局承担项目审核、批复、监督监管等日常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以及资金使用监管等日常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环渚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是各地河道清淤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承担项目的申报、建设管理、完工验收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方案编制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环渚街道办事处要对责任范围内的河道淤积状况进行摸底调查,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十三五”河道清淤三年行动方案及2016年度生态护岸建设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发〔2016〕39号)制定辖区内河道清淤三年(2016-2018年)实施计划。
第五条 计划申报 高新区、各乡镇及环渚街道按照“轻重缓急、注重实效,尊重实际、量力而行”的原则,须将年度河道清淤计划上报区水利局审核。
第六条 计划下达 区清淤办根据施工方案下达年度任务计划文件,区水利局联合区财政局下达河道清淤资金文件。文件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备案。高新区、各乡镇、环渚街道根据计划文件对清淤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七条 设计变更 高新区、各乡镇、环渚街道应按照批准的年度施工方案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环渚街道办事处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区水利局审核批复。
第八条 严禁事项 高新区、各乡镇、环渚街道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禁项目重复申报。凡已列入区级及以上其它政策支持的河道清淤项目,不得再申请区河道清淤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清淤标准 河道清淤应根据河道排灌功能、水环境功能需求,合理确定河道底清淤高程。主要排灌河道河底清淤高程一般不高于-1.0米(85高程,下同),村庄河道河底高程一般不高于-0.5米,河道边坡一般不小于1∶1.5。具体按设计文件执行。
河道清淤原则上应结合防洪建设、“美丽吴兴”、“五水共治”等工作,优先考虑骨干河道堤防达标和公路边河道“美化、绿化、洁化”。
第十条 建设单位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环渚街道办事处是清淤工程的实施主体,可根据各地实际,积极探索统一发包、集中管理,分散发包、集中核算或单一法人、分散管理等多种建设管理模式。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环渚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做好工程设计、招标、质量、进度、安全、淤泥处置及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环渚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本区域河道清淤工程的监管职责,制定相关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招投标、质量、进度、安全、淤泥处置、资金管理等的监管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
第十二条 招投标管理 河道清淤应选择具备疏浚、清淤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河道清淤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制。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 项目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职责、廉政规定和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淤泥处置 淤泥处置应遵循因地制宜、应用尽用、集中堆置、安全管控的基本原则。淤泥就近上岸的,原则上应按照标准堤防建设要求实施筑堤工程和绿化工程,淤泥外运的,必须在指定排泥场集中堆放。避免淤泥二次污染,严禁泥土偷排入河。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环渚街道办事处应负责落实排泥场的位置、政策处理及相关费用,并按照《湖州市水利清淤疏浚项目淤泥处置暂行管理办法》(湖水发〔2015〕1号)要求加强淤泥处置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河道清淤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强对在建河道清淤工程的安全检查,河道清淤船只及设备、高压水枪的使用和保养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施工用电必须配备安全用电保护装置;工程如有施工围堰和深基坑,要求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淤泥堆场要设置安全防护栏及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栏必须符合防护的要求,做到高度达标,全部封闭,不留缺口;安全警示标志应反映出该堆泥场的大小、深度、危险程度等重要参数,竖立在道路边上、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地方。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完工、竣工验收 项目完成后,由高新区、各乡镇、环渚街道负责完工、竣工验收。高新区、各乡镇、环渚街道须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完工、竣工的河道进行测量检测,测量检测必须做到逐河检测,必须对全部河道清淤项目组织检测,检测断面间距应控制在50米,检测实际清淤方量达不到设计清淤方量95%的为不合格,对于检测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乡镇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向区水利局提出复查申请。
复查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性清淤项目台账资料
1.项目复查申请报告;
2.项目招投标资料;
3.施工合同;
4.清淤工程量测量检测结果及堆泥场前后对比测绘图纸并估算堆泥场淤泥方量;
5.影像资料(清淤前、中、后照片及堆泥场堆淤泥前、后照片);
6.工程结算书;
7.项目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
二、群众性清淤项目台账资料
1.项目计划文件或“一事一议”、村民代表大会、村两委会会议等形式的纪要记录;
2.施工合同及工程量结算资料,或机械台班、投工投劳、志愿者活动等相关印证资料;
3.施工前后断面图或验收意见;
4.清淤及处置影像对比资料。
第十七条 竣工复查 区水利局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清淤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的河道进行100%复查。测量复查必须做到逐河复查,必须对全部河道清淤项目组织复查,复查断面间距应控制在50米,复查实际清淤方量达不到设计清淤方量95%的为不合格,对于复查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复查合格后,高新区、各乡镇、环渚街道要完善相应完工、竣工验收资料,并将完工、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区水利局。
第十八条 市级核查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区水利局、区财政局的核查申请委托第三方进行市级核查,核查比例为区年度计划清淤长度的10%,核查方式为实地复测河道清淤断面是否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复测实际清淤方量达不到设计清淤方量95%的为不合格。市级核查不合格的河道,高新区、各乡镇、环渚街道必须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 验收结果运用 区级检测复查和市级核查结果与高新区、各乡镇、环渚街道清淤补助资金挂钩,也作为高新区、各乡镇、环渚街道下年度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补助 河道清淤资金按照“市区补助、乡镇配套”的原则落实。区级补助资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市级补助资金平均5元/立方米、区级补助资金平均4元/立方米,其余部分由高新区、各乡镇及环渚街道自行筹集。
第二十一条 资金下达 市级补助资金分二批下达。第一批于当年河道清淤计划确定后下达70%,第二批待工程完工并经区级复查、市级核查合格后在次年下达30%。
区级补助资金分二批下达。计划下达并在项目开工后拨付补助总额的70%;市级核查合格后拨付剩余补助总额的30%。
第二十二条 使用要求 市级资金和区财政补助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实施的河道清淤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环渚街道办事处要实行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级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工程主体建设,不得用于河道清淤工程的政策处理。在工程建设中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环渚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河道清淤专项资金补助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区清淤办、区财政局、区水利局不定期开展区级及以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缓或停止下拨本年度剩余区级及以上资金,情况严重的,暂停下拨区级及以上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市、区两级核查、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2.随意调整、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的;
3.未按本办法实行专账核算的;
4.财务机构不建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5.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上级资金的;
6.发生2起以上淤泥偷排入河道,经举报查实未进行处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定期监测) 高新区、各乡镇、环渚街道应做好河道淤积的定期监测工作,要选择主航道汊港、村庄附近河道以及一般的平原河道等不同类型的典型河道进行分别监测,每种类型河道应不少于1条,每条河道的监测断面应不少于3个,每年监测一次,并在年底将监测结果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全区湖漾清淤工程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