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办发〔2016〕116号)
  • 来源:区府办
  • 发布时间: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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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工作,结合我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结算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享受对象

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包括市外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享受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

二、免费基本技术服务项目

(一)B超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三、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来源

设立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专项经费,按照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分级负担、以区为主的原则予以落实。

四、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使用原则

(一) 高新区、各乡镇、环渚街道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经费包干制度。包干经费按照各单位户籍人口每人每年2.5元、市外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每人每年2.5元标准,由区卫生计生局每半年下拨一次。经费使用率超120%以上,区卫生计生局给予酌情补助。

(二)月河、朝阳、爱山、飞英、龙泉五个街道失业人员(含市外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实行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实报制度,由区卫生计生局按规定报销手术基本费用。

(三) 实行绝育措施奖励制度,对按政策生育后施行结扎手术的对象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费由区卫生计生局落实。

五、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单位

(一)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单位必须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相关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二)我区具备引产资质的医院为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心医院、吴兴区人民医院和玛利亚妇产医院等。无引产资质的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一律不得开展引产手术。

(三)吴兴区人民医院、吴兴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埭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放环、取环、人工流产术(吸刮、钳刮、药流)、输卵(精)管结扎术资质,其他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仅具备放、取环及人工流产术(吸刮)资质。

(四)杜绝大月份引产。

六、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结算和奖励标准

(一)免费基本技术服务项目结算标准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医药卫生收费标准和计划生育手术收费标准及《湖州市卫生计生局关于调整市区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结算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湖卫计〔2015〕142号)文件规定,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经费结算标准统一如下:

1.放置宫内节育器:150元/例。

2.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例。

3.输卵管结扎术:300元/例。

4.输精管结扎术:200元/例。

5.人工流产术:350元/例。

6.引产术:800元/例。

7.输卵管吻合术:1600元/例。

8.输精管吻合术:600元/例。

9.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500元/例。

10.B超孕情、环情检查:20元/例。

上述标准含术前检查费、术中手术费、手术后常规用药。床位费等的结算标准参照医疗服务价格制定。

若手术自费费用未到结算标准,按照实际费用报销。

(二)落实绝育措施奖励标准

对按政策生育后落实绝育措施对象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施行结扎手术的,每例奖励200元(包括市外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

七、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拨付与结算

(一)高新区、各乡镇、环渚街道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由区卫生计生局每半年下拨一次;各街道失业人员(含流动人口)的手术经费由街道负责,每半年上报区卫生计生局统一报销。

(二)落实绝育措施对象的奖励经费由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先行垫付,年终由区卫生计生局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予以下拨。

(三)在施行相关计划生育手术时,一次性手术自费金额较高的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高新区、各乡镇及环渚街道受术对象由本单位负责,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单位自定,从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五个街道受术对象由各街道上报区卫生计生局,区卫生计生局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四)经各级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小组确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治疗有关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区卫生计生局承担。如特殊情况需住院治疗的,须经区卫生计生局同意方可报销。签订门诊医药费包干协议的对象除外。

八、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管理

(一)规范经费管理。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属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全额结转下年,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一经查实,将予以扣减直至停拨下一年度专项补助经费。

(二)加强监督检查。每年由区卫生计生局、区财政局联合开展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的专项检查。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经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向育龄群众乱收费的单位以及相关负责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提高经费使用率。高新区、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育龄群众享受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的宣传力度,确保受术对象全面享受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九、其他事项

年终高新区、各乡镇及环渚街道计生办统一上报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记录表及汇总表(附件2、3)、当年落实绝育措施记录表及汇总表(附件4、5);街道上报当年落实绝育措施记录表及汇总表(附件4、5)。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原《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办发〔2012〕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吴兴区街道失业人员计划生育医疗审批表

2.吴兴区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记录表

3.吴兴区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汇总表

4.吴兴区当年落实绝育措施记录表

5.吴兴区当年落实绝育措施汇总表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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