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9日
吴兴区加快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万亿产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4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际生态休闲度假城市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4〕30号)、《湖州市本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八条)实施细则》(湖旅〔2017〕26号)等文件精神,以全域旅游打造为抓手,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提升旅游总体形象,努力把吴兴打造成国际生态休闲度假目的地。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加快项目建设
1.支持“大好高”旅游项目引建。对经认定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并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旅游项目的(不含房地产,土地款投入不超过实际投资的50%),按总投资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际投资额20亿元以上旅游项目采用一事一议。
2.鼓励发展乡村精品度假项目。鼓励盘活农村闲置土地和资产发展乡村度假新业态,对经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实际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乡村精品度假项目,开业运营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鼓励发展乡村精品民宿。新投资或改造提升的中高端特色民宿,首次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为省、市级乡村精品民宿的,按每个房间给予5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争创品牌荣誉
4.支持三大平台创建。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旅游类特色小镇(旅游风情小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5A 、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5.农村3A级景区创建。对以村域为单位创成3A级景区的美丽乡村,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按区核准项目净投入资金减除财政补助后的60%给予乡镇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村。
6.争创乡村旅游示范。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生态旅游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乡村旅游集聚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休闲旅游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7.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积极促进工业、农业、林业、水利、文化、体育、养生等产业与旅游业的融合发展,对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新评为工业旅游、果蔬采摘、运动休闲、健康养生等特色旅游示范基地(点)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强化企业培育
8.支持旅游企业培大育强。对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商品店、特色民宿等企业当年度实缴税收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星级酒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乡村度假酒店和精品酒店等企业当年实缴税收在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以上并且首次达到或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首次进入全省综合十强或全国综合百强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9.加大本地旅行社培育。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品质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鼓励导游员参加中、高级资格考试和培训,对新取得高、中级导游员资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1000元/人。对获得省级以上各类先进旅游人才给予一定的奖励。
10.鼓励品牌旅游饭店创建。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三星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的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1.鼓励旅游商品开发推广。开发和推广具有吴兴特色的旅游商品,对在全国旅游商品博览会上获一等奖、二等奖的旅游商品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对新获评为湖州市旅游商品示范企业(基地)的给予奖励1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的旅游商品购物景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2万元。
四、优化基础配套
12.提升旅游卫生设施等级。景区景点的旅游厕所(设有家庭卫生间)被国家旅游局或授权机构评定为3A、2A的,每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13.完善旅游标识标牌系统。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和《浙江省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DB33/T 657—2007)标准要求,由乡镇、街道制定重要道路、通景公路旅游标识标牌方案报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在验收合格后给予实际投入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加强旅游推广
14.加大整体营销力度。凡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旅游博览会、交易会、推介会等重大宣传推广活动,给予展位(展台)费全额补助。对由区委、区政府或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由乡镇、街道或企业承办并纳入吴兴四季游重大活动的旅游节庆活动,按其规模和成效,给予20%-50%的奖励,每个活动最高不超过5万元。举办的系列主题活动按单个活动奖励。
15.鼓励旅行社开展地接经营。凡区内旅行社组织游客赴吴兴区旅游景区景点旅游的,全年组团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给予8元/人次的奖励,2000人次以上的,给予10元/人次的奖励。在吴兴游览两个景点(景区)以上并在本区相应星级饭店、乡村度假酒店、民宿等留宿的,另增加奖励20元/人次。
16.支持发展智慧旅游。对企业建设网络预订、网上支付平台,开展旅游在线服务和公共免费WIFI全覆盖建设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投入设备15%的一次性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落实要素保障
17.建立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区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旅游发展资金(其中,“美丽吴兴”建设农村3A级景区奖补资金不少于1400万元,区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600万元),并逐年增加。主要用于旅游规划、项目引建、平台创建、产业培育、服务提升、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引导和鼓励。
18.加大旅游项目用地保障。加大土地供给,支持重点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用地供给。对符合规划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公共停车场、旅游厕所等与旅游配套的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应以有偿使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对其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生态景观地应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对旅游景区中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未改变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用地等,不认定为建设用地。
19.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旅游行业培育和引进一批旅游项目策划、产品开发、电子商务、资本运作、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紧缺人才,对新引进的符合《吴兴区委办公室吴兴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政策的若干意见》(吴委办〔2016〕56号)条件的旅游人才按照政策予以奖励。
七、附则
20.申请兑现政策的主体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乡镇、街道主体。各企业相应材料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初审后,报区休闲(乡村)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复审通过后提交区休闲(乡村)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1.本政策的“企业”是指依法注册并实际缴纳、分成税收在吴兴区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休闲旅游经营主体)。涉及偷税漏税、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发生游客伤亡、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有严重不良诚信经营记录的,发生旅游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虚假制造数据的企业、乡镇、街道、村,一律不得享受本政策。
22.专项补助奖励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统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本意见若与本区其他相关优惠政策重复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励补助。本意见中未明确奖励补助金额的,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区休闲(乡村)旅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23.本意见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吴兴区加快休闲旅游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吴政办发〔2014〕18号)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吴兴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解读文件:《吴兴区加快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吴政办发〔2019〕55号)解读
附件
吴兴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申请项目名称 | |||
项目基本 概况以及 绩效目标 | (可另附页) | ||
申请补助金额 | |||
申请理由 及依据 | (可另附页) | ||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区级旅游 部门审核 意 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区级财政 部门审核 意 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