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吴兴区服务业发展的二十条政策意见(吴政办发〔2018〕36号)
  • 来源:区府办
  • 发布时间: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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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吴兴区服务业发展的二十条政策意见(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吴兴区服务业发展的

二十条政策意见(修订)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服务业发展,构建“4+3+3”产业体系,实现比重提高、质量提档、结构提优,依据市服务业办《2017年湖州市关于加快市本级信息 商贸 健康 社区等服务业领域发展的有关意见》(湖服务业办〔2017〕7号),结合产业发展导向和吴兴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资金支持力度。设立区服务业发展财政引导专项资金,每年安排730万元(含商贸、信息、文化、物流、健康、社区等行业以及品牌及质量管理,不含旅游、科技、金融、电子商务等已设立专项资金行业),重点支持服务业项目引建、平台建设、企业发展等关键领域,促进我区服务业提质增效发展。

二、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对列入省重大、市“大好高”的服务业项目,自认定之日起8个月内按期开工建设(首期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1年内开工建设)且统计入库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区及区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不含房地产、基础设施及商贸综合体项目),经竣工验收投入运营的,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显示的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租赁价款)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投资额特别大、引领带动作用特别强的“大好高”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三、推进重点产业集聚平台建设。对首次列入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以下简称“省集聚区”)的产业平台,给予平台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全省集聚区年度综合考评中总体排名前20,或在同类集聚区中排名前3的,给予平台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当年总体排名较上一年度上升5名、10名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平台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新引进到省集聚区内的研发、检测、咨询、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自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行3年以上且成效明显的,给予该平台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鼓励大企业招引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注册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营业收入累计首次达6亿元、8亿元、10亿元且当年增幅高于面上增幅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

五、大力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复评获得“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区级及以上“服务业优强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突出成长企业培育。对辖区服务业企业首次实现“下转上”或当年新开业达到限上标准的,统计入库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分别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商贸类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互联网软件信息服务业、租赁商务服务业、居民修理及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业四大非商贸类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他非商贸类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从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统计入库后一次性额外奖励3万元。对新入库企业,自入库后第三年起首次连续一年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增幅达到3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首次连续二年增幅达到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首次连续三年增幅达到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加强企业质量标准建设。对首次获得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主导制订或修订国家、省级(行业)标准的企业,在标准出台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订或修订国家、省级(行业)标准的企业,在标准出台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主导制订“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参与制订“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合格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首次申报并获得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加快企业品牌培育。对首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湖州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老字号”、“湖州老字号”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九、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对首次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市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首次评为市级、省级示范市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十、加快现代商贸业提升发展。对商贸批发类企业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商贸零售类企业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住宿餐饮类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总部设在吴兴区的经营餐饮、食品、百货、家电、医药、农资等连锁企业,直营店首次达到20家、40家、60家、80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经市、区有关部门组织发动并批准,在区内自主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商贸展会活动的企业,按活动总费用的50%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参与区及区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展会活动,按展位费和人员费的总额给予50%以内的补助,单个活动最高不超过2万元。

十一、推动城市月光经济发展。对中心城区街道牵头组织辖区商户利用节假日、街庆、店庆等时间开展大型夜间营销活动的,根据活动规模及成效,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较大拉动作用的活动,经认定,按照组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二、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信息服务业企业(不含通信运营等垄断性行业企业,下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25万元。对首次通过“双软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首次通过国际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认证达到3级、4级、5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云计算运用、集成电路设计、嵌入式软件系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网络化协同制造、测试平台及大数据等信息服务业项目,按项目建成投产后专项审计报告显示的研发(含软件)和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三、支持文化服务业发展。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文化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平台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平台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省重点文化企业”、“浙江省动漫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企业投资创作,由区申报获《湖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项目目录》(湖市宣〔2013〕29号)中列明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作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企业投资创作,与吴兴区联合摄制的影视剧作品,参照《关于进一步扶持湖州多媒体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吴委〔2012〕9号)标准予以奖励。

十四、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对首次评定为3A、4A、5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物流基地、省级重点培育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支持物流园区及物流平台建设发展,对入驻园区或在平台注册并正常运行的物流企业首次达到50家、100家的,分别给予园区或平台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十五、推动健康及社区服务业发展。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健康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家政、物业等社区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十六、支持服务外包业发展。对当前离岸外包执行额首次达到200万美元、400万美元、800万美元,或在岸外包执行额首次达到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首次入围省级服务贸易发展基地的,给予平台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得“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七、强化用地保障。按照《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浙土资厅函【2016】305号)文件,全力保障服务业新业态用地。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安排时,优先安排服务业重大项目用地。对在“三改一拆”、存量建设用地调整,以及列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内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

十八、加强人才支撑。加大服务业优秀人才引育力度,优化人才引育环境。充分发挥服务业平台和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以核心人才引进、团队引进、项目引进等方式,积极吸引高端专业化服务人才。鼓励人才创业创新,在初创期给予场地、资金、服务配套等大力支持。具体参照区相关文件执行。

十九、注重考核激励。发挥区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作用,强化对服务业发展的统筹协调、运行监测、考核考评。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切实承担服务业发展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做好发展引导和行业管理。对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或贡献突出的行业部门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对全区服务业发展贡献较大的项目或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二十、附则。本政策所涉及的项目要求纳入吴兴区统计服务业投资库,企业要求为在吴兴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登记、体制分成且统计入库的限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依法经营、诚信纳税,且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旅游、科技、金融、电子商务等行业按照区政府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不适用本意见;重大产业融合的服务业项目除外。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条款或同一事项与其他经济政策条款有交叉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对已享受过政策奖励的条款,在申请该条款不同标准(台阶)奖励时,补足差额部分。涉及该政策中某项条款同一标准(台阶)奖励金额较原政策有提高的,不补差。

政策兑现由高新区、各乡镇(街道)组织企业申报,各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区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审核,经区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意见自2018年6月8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吴兴区服务业发展的二十条政策意见》(吴政办发〔2017〕5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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