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湖州市织里联托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湖州市织里联托运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织里联托运市场经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联托运市场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州市物流基地布局规划(2009-2020)》)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织里联托运市场管理工作的协调会议纪要》(〔2010〕44号)的要求,结合织里联托运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依法合规、促进发展”的要求,强化对织里镇联托运市场的宏观管理、综合协调,通过资源整合和规范管理,鼓励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努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协调顺畅、适应需求的联托运市场。
二、基本原则
1.符合规划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联托运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和湖州市物流基地布局规划,并符合相关规划的数量控制要求。
2.场内经营原则。在织里镇区域内从事货运场站经营的,应当实行场内经营,不得在规划区域外设点、组货或揽货。取缔无证经营,禁止场外经营。
3.有序竞争原则。既要对货运配载专线进行优化配置,鼓励、保护合法竞争,又要防止过度竞争,营造联托运市场有序竞争的经营环境。
4.准入管理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科学、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开业技术标准,规范市场准入管理。
三、管理重点
(一)准入管理
在织里镇从事联托运业务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关于从事货物配载及货运代理服务经营的有关要求。
2.申请人为企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属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及当地公安机关有关证明。
(二)进场经营管理
1.根据湖州市物流基地布局规划及联托运市场规划布点的要求,织里区域内所有从事货物运输场站经营的站点应当进入专业的联托运市场经营。
2.进场经营的站点需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原持有工商执照但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工商年审时应按规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在织里区域内所有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站点(车队),不得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配载等场站经营业务。
4.对无证经营或不符合联托运市场规划布点的站点,市区两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按规定依法查处;对蓄意破坏和扰乱联托运市场经营秩序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惩。
(三)线路管理
1.市场主办方要根据“运量与运力”总体平衡的原则,对运行线路进行必要的控制及适当调整,场内线路实行备案制。
2.对进入新联托运市场的经营户,按照“一线多站”和“一站多线”的要求进行登记,每条线路经营场站不得超过8个,每个场站经营线路不得超过3条。当经营的户数和线路超出“一线多站”和“一站多线”管理模式的规定时,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确定。
3.每个场站经营线路一经确定,若要合并、重组或撤销,事前必须将方案报湖州市织里联托运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4.考虑到老联托运市场的实际情况,老联托运市场按现有模式过渡一年,期满后和新市场同步确定管理模式。
(四)湖州市织里联托运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织里联托运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湖州市织里联托运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工商、公安、运管、地税等市级职能部门和区、镇政府抽调人员组成,是市、区、镇共同管理织里镇联托运市场的常设协调机构。
2.负责参与联托运市场发展规划、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负责织里镇区域内2个联托运市场的业务指导与协调,依法监督市场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营造公平交易的良好氛围,推动联托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3.审查市场举办者制定的经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受理消费者申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与市场经营主体签订消防安全、社会稳定、货物损失赔付等责任状。
4.维护联托运市场秩序,督促市场举办者建立健全运输、治安、消防管理制度,做好联托运市场的社会稳定工作。
5.根据织里联托运市场管理需要,办公室可适时向湖州市织里联托运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对未在规划区域内设点经营、非法经营的联合执法意见,并协调组织实施。
6.联托运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市财政保障一定的日常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责解决。办公场所由织里镇政府负责解决。
(五)市场主办方职责
1.联托运市场管理坚持“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2.为经营者的准入提供经营场所,对从业人员进行登记,负责管理制度制定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各种费用收缴工作。
3.负责场内消防设施的安装与管理,落实必备的有从业资格的安监人员,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货运车辆进出站门检,严禁超载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出场站。
4.负责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安装视频监控等安保设备,负责配备必要的保安人员,负责场内交通秩序的维护,负责场内社会矛盾的排查与化解工作。
5.负责与各经营业主签订消防安全、社会稳定等责任状。同时,为避免因货物丢失而造成损失赔付方面的困难,确保社会稳定,在经营业主自愿的基础上,落实风险保证金制度和责任联保制度。
(六)经营业主职责
1.申请从事市场内道路货物运输场站经营的,应当向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许可程序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2.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3.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4.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安全、消防设施,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出站车辆应当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5.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在经营场所公示监督电话、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不得占道经营。
6.经营者不得采取垄断货源、恶意压低价格、欺诈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抢装、扣押货物;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违反操作规程装卸货物。
7.经营者应当了解运输货物的品名、数量和运输要求,不得受理运输国家规定禁运货物的业务。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或承运人签订货运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进入货运站经营的车辆应当手续齐全。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入货运站从事经营活动。
(七)相关职能单位职责
1.公安部门在联托运市场设置警务室,派驻人员现场监管。对联托运从业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并进行法制教育,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强迫交易等行为,制订维护稳定工作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2.运管部门负责市场经营主体、业主的资质认定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对区域内外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场站进行整治。
3.工商部门严格按照办理证照的前置审批条件加强审批,加强对托运站非法经营情况的检查整治力度,规范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4.税务部门加强对托运站的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税赋公平。
5.消防部门加强对托运站场所内外消防安全隐患的监管力度,特别是杜绝“三合一”现象,对发现问题严令业主限期整改。
6.织里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联托运市场外的车辆停放、交通秩序等,确保畅通有序的经营环境;负责因联托运市场内部及因联托运市场而产生的矛盾纠纷调解,确保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