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来源:区府办
  • 发布时间:20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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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1日


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程序,保护国家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关于市级向区级放权授权的意见》(湖委发〔2012〕84号)以及其他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吴兴所属行政区域内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区招投标交易活动重大事项的领导和监督职能。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交易活动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  成立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承办全区限额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项目的交易活动,业务上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区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区级招投标市场相关交易管理制度;

(二)承担统一发布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林权(林地)流转等各类交易信息;

(三)承担为全区各类市级招投标平台限额以下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配套的交易场所;

(四)承担收集、汇总和发布政策法规以外及相关价格、企业、科技和人才等信息,并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承担为各类交易主体、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条件;

(六)承担维护交易场所内活动秩序;

(七)承担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林权(林地)流转等窗口的管理;

(八)承担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级各有关部门等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业务指导;

(九)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成立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监察、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林、审计、国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交易活动达到以下标准必须进行招投标:

(一)国有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和村集体投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超过5万元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招标投标,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购置等交易活动;

(二)各级政府和村集体资金对医疗、教育、办公等器械、设备、用品和物品单项合同在5万元以上采购等的交易活动;

(三)各级政府和村集体对集体资产、公共资源等对外公开承租、出(转)让项目在5万元以上的土地及产权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包括:

(1)大宗土地流转;

(2)村集体资产处置;

 (3)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

(4)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生态示范园区建设等项目建设;

(5)山场、山塘、水库、林木、果园、茶园、鱼塘等承包经营项目;

(6)其他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格按照规定权限,执行分级准入机制,具体如下:

(一)单项合同造价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交易项目,满足条件进区交易中心交易。

(二)高新区单项合同造价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交易项目,可由高新区分中心组织交易;各乡镇、街道单项合同造价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交易项目,可由各乡镇、街道分中心组织交易;其他未设立分中心的各单位的交易项目仍需进区交易中心交易。

(三)限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各类交易项目,发包人可自行组织,但必须将发包方案报所属分中心备案。

(四)单项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交易项目,满足条件进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其中建设、水利和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进市招投标中心吴兴区联络站进行招投标。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九条  招投标活动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原则上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立项审批部门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特殊情况需邀请招标的必须经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村集体资产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控股企业资产对外承租、出(转)让,必须在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实施评估的基础上实行交易。有保留价的实行公开竞价、拍租(卖)。

第十一条  物品集中采购和村集体资产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控股企业资产对外承租、出(转)让,一般应采用“一次性明标暗投”的方式,即经项目市场调查、专业评估后,限定标的自行暗投报价,并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公开宣布投标人实际投标报价,确定最低或最高投标价者为中标人。

第十二条高新区,各乡镇、街道范围内的招标人应向所属分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填写“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表”,各分中心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和受理权限,符合进分中心要求的,可由所属分中心组织实施交易,并向区交易中心报备;达到进区交易中心要求的,由所属分中心初审后,进区交易中心交易。村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交易申请前,需经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其他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由主管部门审批,填写“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提交区交易中心审查、受理。

第十三条  区交易中心应对招标人及招标项目进行审查、受理,并与各分中心和相关部门及招标人做好衔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确定评标标准、方法及定标方法。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应当确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自己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非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或政务公开栏及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携带单位资质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单位介绍信、单位业绩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公告规定资料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有相应能力、资格的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质)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二十四条  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标项目情况,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进行招标答疑。

第二十六条  标项目属于建筑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投入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投标人未中标或依法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应当注明正本与副本,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启封。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五)按照投标文件约定,投标人、法人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未能参加开标会议或者不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不一致的;

(九)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会议或现场竞价会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三十四条  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会议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案。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及时提交投标文件,参与开标活动,并严格遵守开标会场纪律。

第三十五条  50万元以下简易工程的评标一般由3名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5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标,应由5名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于工程技术含量高、工艺复杂或工程量较大的项目的评标,应由7名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专业技术人员评委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人选进行公示,并按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将项目交易结果在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政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或采购合同、监理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相关合同经双方确认后,将合同副本报交易中心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严禁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擅自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四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拒签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原中标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工程完工或采购标的移交后,招标人应申请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实地验收,或对采购标的进行实物验收,填写《项目验收人员登记表》、《项目质量验收报告表》、《项目预算、决算表》、区监察局的《项目投诉情况调查报告单》及《项目报告备案表》。

第四十六条  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操作的交易项目,均须按照存档资料目录单独制成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吴兴区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吴政办发〔2006〕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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