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
吴兴区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根据《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吴政办发[2013]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乡镇、街道,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受托代征单位及其负责代征工作人员必须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熟悉代征税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认真履行代征税款职责,积极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条 国地税部门应加强对受托代征单位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督促受托代征单位加强管理,强化考核,及时帮助解决受托代征单位报告的税收征管问题,确保委托代征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成立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和个体税收办公室,乡镇、街道个体税收办公室行政上受各乡镇、街道领导,业务上受国地税部门共同指导。
第六条 乡镇、街道个体税收办公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开展工作所必须的固定场所及计算机等硬件设施;
(二)机构组织健全,并建立代征的相关管理制度;
(三)设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代征工作,可按乡镇、街道区域大小配备代征人员;
(四)具有专用的银行结算账户。
乡镇、街道个体税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纪录,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与完成代征税(费)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规费业务知识。
第七条 国地税部门分别与乡镇、街道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并核发《委托代征税(费)款证书》,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代征税种、代征范围、计税标准,代征时限及解缴代征税款等要求。
第八条 国地税部门应及时为乡镇、街道个体税收办公室安装委托代征软件,加强对代征人员的业务与软件操作培训,注重对乡镇、街道个体税收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 国地税部门负责软件升级与数据管理维护。
代征人员应加强税收代征业务及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和应用,熟练掌握委托代征软件的操作,并加强工作责任心,确保数据采集的完整与准确。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十条 行业范围:除交通运输业外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其中织里镇的童装行业税收委托代征管理由国、地税部门与织里镇政府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管理范围: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1 7号令)规定设置简易账要求的定期定额户。
第十二条 其他范围:应建账而未建账或账簿混乱,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期间的核定应纳税款;临时经营户(不含必须由国税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免税发票及一次(日)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代开发票部分);私房出租户、外来建筑户、漏征漏管户和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户税费。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所在乡镇、街道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工作,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行政执法、社区及便民服务中心等的联系合作,发挥优势,抓好个体零星税收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个体税收办公室负责做好所在乡镇、街道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配合国地税部门做好税收政策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个体税收办公室负责无证户、临时经营户(含外来建筑)的代开普通发票及相应的税款、规费征收工作。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个体税收办公室负责所在乡镇、街道内除自行申报征收方式以外的个体工商户税款、规费征收。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个体税收办公室负责定期定额户的催报催缴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个体税收办公室协助国地税部门做好定额核定、定额变更、停(歇)业调查及漏征漏管理户、注销户的清理工作,并将信息反馈国地税部门。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应制定所在乡镇、街道个体税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包括工作流程、协调机制、内部考核办法、具体工作目标等。
第二十条 国地税部门要对从事个体税收管理的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包括:税收政策业务、征收管理程序,发票购领、开具、保管的要求、税收票证的使用与保管、税款征收与结报的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个体税收办公室应根据国地税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征管程序,认真做好发票、税收票证、税款的管理与结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个体税收办公室应积极引导所在乡镇、街道的个体经营户向自行申报或定期定额的申报方式转变,向一户通扣缴国、地税的税款缴纳方式转变。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地税部门应加强对乡镇、街道个体税收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税款代征、发票开具、纳税户管理等情况,并经常了解乡镇、街道个体税收办公室内部管理情况,征求其意见与建议,听取社会各界对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的评价,及时掌握动态信息。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个体税收办公室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纳税人拒缴税款等无法处理的事项时,应及时向国地税部门报告,由国地税部门依法处理。对乡镇、街道个体税收办公室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国地税部门要加强分析与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个体税收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地税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受托代征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取消代征单位的代征资格。
第七章 考核激励
第二十六条 财政、国地税部门根据各个体税收办公室实际征收的税(费)款、申报入库率、个体税收增长率、票证(款)安全情况等指标设立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国地税部门应按照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财政部门明确委托代征的财政激励机制作为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经费的有益补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吴兴区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吴兴区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吴兴区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汪胜富
成 员:沈国强(区财政局)
赵健鸣(区国税局)
过迪新(区地税分局)
周 峻(高新区)
杨 勇(织里镇)
朱建忠(八里店镇)
傅宇晨(道场乡)
厉云燕(妙西镇)
戚斌斌(埭溪镇)
何锋锋(东林镇)
朱新民(环渚街道)
周 燕(月河街道)
王 勤(朝阳街道)
俞琴芳(爱山街道)
章利民(飞英街道)
姜新民(龙泉街道)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沈国强、赵健鸣、过迪新兼任办公室主任,蔡晓强、诸建清、俞勤仕兼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