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兴区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 来源:区府办
  • 发布时间:201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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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环渚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区委第50次常委会、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

                           2014年5月30日


吴兴区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税收征收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保障,是指税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纳税环境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各级政府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实行“政府领导、财税推动、部门协作、信息支撑、绩效考核”的工作方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税收环境。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吴兴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的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高新区常务副主任、各乡镇长(环渚街道主任)、区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地税分局分管领导兼任,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全区税收保障工作联系、协调、督查、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要将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人员,明确分工和要求,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日常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信息沟通、传递。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发生调整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税收保障工作会议,制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要求、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各项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要召开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全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开展情况,梳理各类传递的信息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章  税收管理

第九条 区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工作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保障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财政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与区域税源相适应。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公共财政预算总收入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应创新税源管理方式,根据税源特点和分布状况,以专业化管理为抓手,对管理对象进行科学分类,对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分工,对管理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全区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相关信息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区国税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税务登记证新办、变更、注销等税务登记调整信息及各项税款入库信息,非正常户认定、公告失效名单,企业所得税认定信息,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信息,出口货物免抵税款信息,个体定额核定信息,停复业信息;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信息、反避税信息、纳税评估信息、稽查查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减免税优惠审批或备案后1个月内,提供减免税优惠信息;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1个月内,提供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标准信息等。

(二)区地税分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税务登记证新办、变更、注销等税务登记调整信息及各项税费入库信息,非正常户认定、公告失效名单,企业所得税认定信息,营业税申报信息,税收缓缴信息;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欠税费公告信息、建安发票开具信息、土地增值税结算信息、纳税评估信息、稽查查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年度申报结束后1个月内,提供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总信息;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1个月内,提供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减免税优惠审批或备案后1个月内,提供减免税优惠信息。

(三)区市场监管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工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信息,所属集团公司及变更信息,自然人股东(发起人)和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变更信息;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行政处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发放信息;在完成吊销程序后20日内,提供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信息;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发放信息。

(四)区统计局:每月终了后25日内,提供全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工业性投入以及其他统计信息等;每季终了后22日内,提供全区综合经济指标、工业经济指标、对外经济指标;每年4月20日前,提供上年度全区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信息;年度终了后,提供全区统计信息;

(五)区发改委(物价局):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信息,工业、服务业企业立项备案信息,重点建设项目进度信息,房地产项目核准信息;年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及年检信息等;每季终了后22日内,提供经济运行分析、固定资产投入、规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销售收入、利润等经济指标;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信息。

(六)区金融办: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辖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等信息;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企业股改信息,企业上市准备、辅导、培育及成功等信息。

(七)区教育局: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八)区科技局: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高新企业认定和复审名单信息;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转让知识产权的企业、个人的名单信息。

(九)区公安分局: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房产出(承)租信息;旅店业入住数量信息。

(十)区民政局(慈善总会、残联):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撤、吊)信息;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福利企业信息;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残疾人证发放信息和残疾人员就业信息;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捐赠信息。

(十一)区财政局(国资办):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对企业和个人的财政补贴、返还、奖励等信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施工、资金拨付等信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兼并、转让、划转等信息

(十二)区人力社保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医疗定点机构医保费用使用信息;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批准企业年金的有关文件信息外籍个人就业登记情况信息港澳台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信息;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每季终了后10日内,提供企业欠薪信息。

(十三)区国土分局: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证发放信息;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规上企业用地信息;矿产资源出让、变更及实测信息。

(十四)区建设交通局: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外来建筑企业备案信息、工程招标项目资料信息、项目合同备案信息,以及规划设计合同基本信息和绿化工程建设等信息;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企业承包工程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发放信息、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信息、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个人信息除外)、非房产开发企业房产转让信息;辖区内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

(十五)区环保分局:每季终了后10日内,提供上一季度纳税人排污费征收信息、排污权交易及行政处罚信息。

(十六)区水利局: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

(十七)区商务局: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已报批的招商引资项目签约情况;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化信息;企业进出口权经营登记信息。

(十八)区文体局:提前3天提供大型营业性演出、外来文艺演出信息,提供商业性比赛活动信息。

(十九)区卫生计生局(红十字会):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医疗机构审批、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捐赠信息;

(二十)区审计局: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被审计单位涉税信息等;

(二十一)区法院: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企事业单位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判决、拍卖等信息,企业破产信息,涉税违法案件中需要查补的涉税信息。

(二十二)国网湖州供电公司客服中心:每季终了后10日内,提供供电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信息、与企业纳税人相关的工业用电信息。

(二十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招投标项目和中标企业信息。

(二十四)高新区、各乡镇、各街道: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政府性投资项目开竣工信息,提供投资50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开竣工、投产信息。对完成政策性拆迁企业,签约后一个月内提供签约信息。

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调整税收保障工作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与成员单位进行协调后,可对涉税信息的范围、内容、时限进行扩充、修改和调整。提供信息的具体方式、格式要求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成员单位协商确定。

第五章  工作协作

第十四条 各成员单位要与财税部门建立工作协作制度,按照下列规定,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控制应税项目使用财政票据。

(二)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将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内容,并将查实的应补缴税款、滞纳金等涉税信息及时移送税务部门。

(三)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生工商股权结构变更情况须凭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凭证或税务证明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查时,发现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要及时通报税务部门。

(五)公安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受理、办结涉税案件,应当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提供协助。

(六)民政部门、残联应当为税务部门查询残疾人证发放信息提供协助。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税务部门查询企业用工情况、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信息提供协助。

(八)区级金融机构与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银行账号开户信息和税务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信息提供便利。

(九)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和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案件时,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并依法优先处置税务部门提供的欠税费。

(十)各单位对取得的付款凭证应当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认真做好委托代征工作。国地税部门对本部门中的欠缴税费企业,在依据法律法规做好催缴工作的前提下仍未履行的,可相互提供欠缴清册,协助在发票购领等环节予以清缴。

第六章  信息的传递及应用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建立信息交换平台,保障全区涉税信息共享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传递涉税信息。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传递,确保传递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做好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与协调。

第十八条 由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商讨涉税信息共享技术方案,各成员单位根据信息报送时间要求通过政府OA等方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涉税信息。税务部门定期从领导小组办公室获取信息,实现税收保障信息的共享。

第十九条 财税部门要明确负责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对外协调和专门负责从事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传递、反馈等涉税信息处理的科室和人员。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定期将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情况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 财税部门要保护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共享信息只限于内部使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七章  考核及责任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税收征管保障职责情况;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采集、整理和传递情况;

(三)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代征税款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信息交换平台的应用情况;

(六)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的综合运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对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涉税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吴兴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吴兴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吴智勇

副组长:汪胜富

成  员:姚  骅(区府办)

沈忠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周文霞(区法院)

杨元江(区发改委)

谈  波(区金融办)

严忠俊(区教育局)

陆宝根(区科技局)

唐于建(区民政局)

沈国强(区财政局)

张惠新(区人力社保局)

滕  辉(区建设交通局)

郁培荣(区水利局)

宁  云(区商务局)

蒋立敏(区文体局)

姚树勤(区卫计局)

金翠萍(区审计局)

陶厦峰(区统计局)

石建民(区市场监管局)

赵健鸣(区国税局)

杨建新(区公安分局)

过迪新(区地税分局)

王  勇(区国土分局)

徐兆辉(区环保分局)

孙  益(国网湖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周  峻(高新区)

杨  勇(织里镇)

朱建忠(八里店镇)

傅宇晨(道场乡)

厉云燕(妙西镇)

戚斌斌(埭溪镇)

何锋峰(东林镇)

朱新民(环渚街道)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沈国强任办公室主任,施江红、蔡晓强、沈鸿宾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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