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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 |
湖州市吴兴区农林发展局 |
吴财农〔2016〕105号
关于印发《吴兴区农业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财务部、农发局,各乡镇(环渚街道)财政所(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现将《吴兴区农业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兴区财政局 吴兴区金融办 吴兴区农林发展局
2016年4月22日
吴兴区农业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吴兴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工作,全面深化农业金融改革,激发农业金融创新活力,进一步强化农业发展资金要素保障,大力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首批农业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改善金融业发展环境、推动农业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支农支小。区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政府财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有效的政策合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农村创新型贷款贴息补助、农业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及民间融资机构涉农业务风险补偿等方面,补助奖励对象需符合区委、区政府关于吴兴区“三农”发展和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导向。
第四条 区金融办、区农林发展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及初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对农业担保贷款进行风险补偿。
1.补助对象
特指由区农业金融服务创新领导小组认可的担保公司担保及认可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农业担保贷款。
2.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以政府、银行及担保公司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为准,但农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补偿不得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30%。
3.操作办法
原则上根据《吴兴区深化农业金融服务创新激发现代农业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吴政办发〔2014〕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操作执行,补助标准有变化的,以政府、银行及担保公司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为准。
第七条 对农村创新型贷款实施贴息补助。
1.补助对象
依法核准登记在吴兴区,时间为1年以上且稳健经营的农业企(事)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涉农经济组织。
2.补助标准
①对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新增涉农纯信用贷款,按照年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3%给予贴息补助;②对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以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为唯一信贷保证措施的新增涉农贷款,按照年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3%给予贴息补助;③对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农业龙头企业新增涉农担保贷款,按照年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1%给予贴息补助,当年已享受财政贴息补贴的单位不再重复安排。
该项贴息补助直接支付给农业企业及涉农组织,单个企业(或组织)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计算口径
①涉农贷款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发放的贷款。②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根据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村综合产权抵(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吴政办发〔2015〕64号),并由区农业金融服务创新领导小组确认的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八条 对农业企业直接融资实施奖励。
1.奖励对象
依法核准登记在吴兴区,时间为1年以上且稳健经营的农业企(事)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涉农经济组织。
2.奖励标准
按照企业直接融资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给予奖励。该项奖励直接支付给农业企业及涉农组织,单个企业(或组织)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计算口径
直接融资是指企业在证券市场上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股权转让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对民间融资机构涉农业务实施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
依法核准登记在吴兴区,时间为1年以上,坚持依法审慎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机制健全,严格执行监管政策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第42号令)等规定,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管理和规范的民间融资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金管理公司、民间融资信息服务公司等,其中小额贷款公司上一年考核评级为B级(含)以上。
2.补偿标准
①对小额贷款公司新增涉农贷款且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按年实际发放贷款的1%给予风险补偿;②对民间资金管理公司、民间融资信息服务公司等其他民间融资机构投放和撮合的新增涉农融资,按年实际融资额度的0.5%给予风险补偿;单个机构年度补助不超过20万元。
3.计算口径
涉农贷款及涉农融资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相关规定的涉农资金。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流程
第十条 申报流程
区级有关部门一般于4月底前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确定相关申报细则。高新区、各乡镇(街道)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等要求组织申报,相关民间融资机构自行申报。
第十一条 审核流程
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及涉农组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汇总数据后报送申报材料,民间融资机构直接向区金融办报送申报材料。区金融办、区农林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农业金融服务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补助奖励资金行为,经查证属实,责令企业退回全部补贴款项,并永久取消本办法涉及的资金补助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按区农业金融服务创新领导小组审定的金额,将资金及时拨付到相关农业企业、涉农组织及民间融资机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专户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及区农林发展局共同管理,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管。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相关农业企业、涉农组织及民间融资机构应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及区农林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