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19-2019091800 | 发文时间: | 2019-09-30 13:42: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吴政办发〔2019〕64号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东部新城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
吴兴区东部新城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依法依规、明确范围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东部新城区域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湖州中心城市给排水专项规划》,湖州东部新城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凡在东部新区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自建排水设施、无排水设施或自然渗排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缴纳义务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湖州市吴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简称区住建局)是吴兴区东部新城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污水办)具体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区污水办设在区住建局。
二、公开透明、统一标准
第六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按照水利部门的要求安装进水计量设备(提供此条的相关依据或法律法规)。区域内重点排污水单位(具体名单由区住建部门会同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必须安装污水出水监测计量设备。
第七条污水处理费按照实际用水量计算,按月计收。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进水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公共供水进水水表显示的量值和自备水进水计量设备的量值合计为准。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向城镇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第九条严禁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第十条进水计量设备和污水出水计量设备必须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校验后安装,加封污水办专用铅封,并由污水办统一监督管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计量不准等故障时,用户必须及时更换或重新校验;拒不安装、故意破坏、拒绝污水办查抄计值或者不及时更换校验失效设备的,一律视为无计量装置。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计量不实的,区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区污水征收办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排除不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情形下,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由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监测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审核污水排放申请;
(二)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
(三)委派监管员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过程实行监管;
(四)加快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充分发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效益。
四、全额入库、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的资金以及代征手续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征收污水处理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票据。
第十七条区域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区住建局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区域内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污水处理费由区污水办根据进水计量设备的量值,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并收取。
第十八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
五、政企联动、统筹管理
第二十条高新区、织里镇、八里店镇、湖东街道配合区污水办完成所辖区域内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监委、区发改经信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管理到位、合理使用。
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区污水办应当向区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费收缴月报表,报表内容包括售水量、取水量、重点企业排污水量、应收额、实收额、上缴额及排污欠费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区住建局应当将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的年度计划、月度报表和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发改、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并严格按照财政有关预决算方面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发行之日起30天后实行,原有文件内容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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