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更是农民的重要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根本利益所在。1997年以来,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委办[1997]70号)精神,基本完成了以延长承包期30年为核心内容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完善,为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奠定了制度基础,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土地承包权证尚未发放到农户手中;个别乡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因种种原因尚未开展;一些地方土地调整随意性大,土地流转不规范,土地整理后承包农户权益受损,农嫁女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少数地方不尊重农民意愿,强行收回承包地,强迫土地流转,强占承包地。尽管这些问题发生在少数地方,但农民群众反映强烈,如果不妥善处理,将会影响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影响农民群众生产积极性,影响农用地资源保护和粮食生产安全,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性、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把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做好。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总体要求是:全面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妥善处理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做到承包面积、四至、合同、权证“四到户”;切实加强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和档案管理,规范承包土地流转、整理、征用行为,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加快建立多种形式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和粮食生产能力。
从今冬开始到明年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检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地要按照“摸底排查、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个落实”的要求,在明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任务,明年下半年开展查漏补缺、规范提高、检查验收和总结完善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一)突出稳定,注重完善。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已经完成二轮上地承包的地方,不要随意变动,不能推倒重来搞重新发包,以免引起新的矛盾。不够完善的地方,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权证到户的要求做好规范工作。
(二)尊重民意,形式多样。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调整、整理、征用等必须认真履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解决遗留问题,要因地制宜,从各地实际出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要尊重历史,形式多样,不搞一刀切。
(三)落实责任,积极稳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实行市、县(市、区)党政一把手负责制,确保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全面完成,确保不出现新的突出矛盾,确保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要积极稳妥,讲究方法,重在解决问题,做实做细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的有关政策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法律和政策赋予农民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收益。
(一)切实稳定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已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地方,必须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坚持承包期30年不变。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确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承包地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村民)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严格按照“四到户”要求落实农户承包地。原实行“两田制”的地方,原则上要按照“四到户”要求落实承包地。责任田流转合同到期的,要尊重农民意愿,及时将地块确权到户,变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地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村民)同意,报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只确定面积不确定四至的办法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认真落实“农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婚嫁妇女和入赘男子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未落实承包土地的,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方案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认真予以落实,切实保护其应有权利不受损害。已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可在机动地、土地整理后新增地、收回的承包地中予以适当解决,承包地不能解决的可通过集体经济补偿等办法予以适当解决。
(四)妥善解决“定销户”、“外来户”等历史遗留问题。六十年代初国家困难时期一些地方精简下放到农村落户的“定销户”或“戤社户”问题,八十年代中期至九十年代初一些地方为解决土地无人耕种而允许外地农民承包经营本村土地并同意将其户口迁入的“外来户”问题,由当地政府根据历史和当前实际情况,予以妥善解决。
(五)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合同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原核发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继续有效,今后换发、补发等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凡按法定程序批准进行调整而导致地块、面积变动的,承包双方应及时变更承包合同,县(市、区)政府应在承包经营权证上作变动登记,确保实际承包面积、四至与承包权证登记内容相一致。凡土地被全部征用、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等情形的,应及时收回承包经营权证,并中止承包合同。凡农户承包经营权证遗失或损毁,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发。
(六)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不得用收回农户承包地的办法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生产规模,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搞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收益全部归原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七)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保护。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属基本农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另行下发。在签订征地意向协议前,应公开征地补偿、安置和保障方案等,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听取并采纳所有被征地农民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会议形成的决议应作为征用审批的必备条件。征用农户承包土地补偿费用到位时,应及时变更、收回或核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要实行“区片综合价”;在城市规划区以外,难以实行“区片综合价”的,可继续采用年产值乘倍数方式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每亩耕地的年产值应不低于县(市、区)统计部门统计的前三年耕地平均产值。要加大力度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八)切实保障土地整理中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整理审批前,应将土地整理方案、土地整理后承包地的分配方案、整理补偿政策等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讨论,确保每一个农地承包户的知情权,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村民)的同意,将成员(村民)会议决议作为土地整理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农户承包地上的青苗、附着物,应参照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给予合理补偿,列入土地整理成本,由土地整理实施单位承担。土地整理后农民承包地面积不得减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到户情况,应作为土地整理项目验收的条件之一。
四、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真正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对态度积极、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要总结表扬;对动作迟缓、措施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保障政策,引起农民群体性信访而不予解决的,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乡(镇)政府要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责。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各级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监察、财政、人事部门和法院、妇联等,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