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并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市场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吴兴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吴兴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吴兴区农林发展局 吴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6月17日
附件:
吴兴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高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能力,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关于印发吴兴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吴委办通〔2013〕14号)、《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吴政办发〔2015〕72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吴兴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资源交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交易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吴政办发〔2015〕72号文件规定的交易基本原则外,还应坚持“五不变”原则,即:交易资产所有权不变、交易合同签订主体不变、交易款追收责任不变、交易收益分配制度不变、交易资产后续管理权不变。
第四条 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设立服务窗口;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分中心同时设立服务窗口。区、乡镇两级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以下统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是全区集中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主要职能包括:
(一)审查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
(三)对村级组织的进场交易项目进行程序性监督;
(四)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
(五)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六)协助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等。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五条 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可依法采取承包、租赁、转让等方式交易: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大型农业设施、机械装备等经营性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鱼塘、耕地等经营性集体资源经营权;
(三)城乡一体新社区中区域位置优越的宅基地有偿选位权;
(四)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相关资产资源、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第六条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原则上不得交易:
(一)直接影响广大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合同、契约约定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集体资产。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招标;
(二)拍卖;
(三)公开协商;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为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有2家及以上受让申请单位(人)的,一般采用“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竞投,若应标价格与条件相同的,可采取抽签或其他方式确定最终竞得人。只有1个受让申请单位(人)的,延长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延长后仍只有1个受让申请单位(人)的,以不低于底价成交。特殊情况需采取定向、协议方式交易的,须经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八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原则上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若单项底价在20万元且面积50亩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原则上纳入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统一交易;单项底价在20万元或面积50亩以下的,全部纳入高新区、乡镇街道分中心统一交易。
第九条 区、镇(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建立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信息管理库,并与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系统联网;各村建立健全本村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基本情况和交易情况。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视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及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决议;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申请表(转让方)》;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价格评估材料等。
按照民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需经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提交社员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交易用途等内容。
非首次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或租赁项目,申请交易村须在原交易合同到期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原承租单位(人)后,方可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
第十一条 审查受理。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申请交易村提交的申请交易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交易的答复。
第十二条 发布信息。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吴兴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浙江省农民信箱(吴兴区用户)、报纸等平台统一发布交易信息,申请交易村村务公开栏和标的物实地同时发布交易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3日。
在交易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同意,申请交易村不得撤回交易;申请交易村如需要变更交易信息的,需在交易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受让申请单位(人)资格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交易村交纳交易保证金。设立交易保证金账户,交易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标的额2%(视具体项目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不得挪用。保证金原则上不接纳现金,按交易信息公告要求汇到指定账户,并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缴款凭证核对。
交易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在确定未中标后,交易保证金由申请交易村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未中标单位(人)。中标单位(人)在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支付首笔款后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十四条 组织交易。受理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在指定的农村资产资源交易场所组织和监督相关单位实施资产资源交易行为。
一、现场接受竞投资料。受让申请单位(人)于截止时间前,按要求在交易现场提交报名资料,业主组织实行现场审查:
(一)《吴兴区农村产权交易竞投(受让)申请表》;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证件原件、复印件);
(三)农村资产资源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组织评审。
1、评审监督人员组成:高新区、各乡镇街道纪委、农经、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一般不少于3人;村干部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标的物坐落所在组社员(股东)代表等,申请交易监督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
2、评审方式:①资格审查。审查竞投人资格和竞投内容符合公告实质性要求;②确认受让方。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进行价格对比,按公告注明的方式确认拟受让方。
第十五条 交易确认。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在交易现场签订《吴兴区农村产权交易现场确认书》,交易结果需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信息网和村务公开栏等信息平台和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2日。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交易双方应在公示期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申请交易村拒签合同的,向中标单位(人)赔偿与交易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中标单位(人)拒签合同的,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申请交易村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中标单位(人)负责赔偿,村重新组织招标的,所需费用由该中标单位(人)承担。
第十七条 交易鉴证。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凭合同和确认书至三资管理监管部门和区农权中心进行鉴证,凭鉴证书办理相关变更等手续。
农村产权监管部门交易机构和实施交易村必须按照“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妥善保存归档。
无受让申请人的,将另行组织交易。
第四章 见证和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合同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统一提供并鉴证,需要公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时,必须有下列人员在场见证监督,高新区、各乡镇街道纪委、农经、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一般不少于3人;村干部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标的物座落所在组社员(股东)代表等,申请交易村监督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
第二十条 申请交易村的村民均有到场监督交易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区、镇(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在权属上有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司法机关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
第二十五条 为了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作为转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对交易行为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交易结果公示前,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对受让申请单位(人)的相关申报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如有发现泄密现象,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未进入区、镇(乡)两级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分)中心私下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对其所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造成国家、集体或者村民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解请求,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吴兴区农林发展局、吴兴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