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2021-00181 | 发文时间: | 2021-09-07 17:03: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织里镇 |
继8月初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后,在秋季开学之际,湖州市教育局出台了《严禁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和收受礼品礼金等师德失范行为的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
哪些属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 权威解答 一起来看 ↓↓↓ 如何实施《严禁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和收受礼品礼金等师德失范行为的管理办法(试行)》? (一)健全机制,有效落实。市教育局制发《关于做好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结合工作实际,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落实。 (二)对标对表,开展自查。区县和学校要组织教师开展专题学习,确保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知晓率达100%,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查实的违规教师及时处理到位,将处理建议或结果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三)互查抽查,确保实效。市教育局将组织区县进行交叉检查和随机抽查,在互查抽查中对接到的问题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及时整改,严肃处理查实的违规教师,追责学校负责人,形成典型案例并通报警示。 管理办法的实施对象是哪些群体? 全市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包括本市范围内公办或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利用晚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等课余时间,在本人家里、租借房屋或利用学校资源等组织学生有偿补课;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含异地)或由其他教师、家长或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参与管理(教学)以家属、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属名义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或补习(培训)班;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或提供学生相关信息等其他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及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作招生宣传或提供学生信息;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或租借教育教学设施等其他认定为中小学校、幼儿园从事有偿补课的行为。 一律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清退或上缴违规所得,将失范行为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并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情节较轻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扣除其当年度的绩效考核奖(教育质量奖)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处分,按相关规定重新定岗定薪,扣除其处分期内的绩效考核奖(教育质量奖)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且在受处分期内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等级; 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教师资格证、解除其聘用合同或者开除。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学校(单位)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和收受礼品礼金等师德失范行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和收受礼品礼金等师德失范行为的整治力度,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明确教师不得参与有偿补课和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主动查处本学校(单位)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收受礼品礼金等师德失范行为,并按规定作出处理,将处理建议或结果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公办学校(单位)自主聘用教职工参照执行,其违规行为由所在学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如何实施《管理办法》?
如何处理师德失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