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2023-00146 | 发文时间: | 2023-11-14 20:36: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织政发〔2019〕38号 | 发布机构: | 织里镇 |
统一编号: | EWXD99A-2019-0003 | 有 效 性: | 有效 |
织里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湖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湖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吴兴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镇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乡道(含专用公路)和村道。
乡道,即镇级公路,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区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即村级公路,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乡道、村道由省交通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坡或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村道不少于五米。
第二章 养护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责任明晰,各负其责”的管养体制,镇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具体负责乡、村道养护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道日常保洁,镇环卫所负责县、乡、村道的洒水冲洗、降尘工作,属地行政村负责乡、村道(含土路肩)杂草清理、日常保洁、巡查工作。(详见附件1)
第六条 我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以下简称镇农养站)具体负责乡、村道日常维护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乡、村道组织养护管理实施工作;
(二)向镇党委政府、区级部门编报乡、村道大中修养护、危桥改造计划;
(三)负责乡、村道养护巡查和检查考核工作;
(四)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做好日常养护作业队伍管理工作;
(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公路应急抢险工作机制,公路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做好安全警示、交通组织和应急抢通修复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六)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内业台账库,搜集整理养护工程相关资料,建立一路一档、一桥一档制度;
(七)向所在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广泛宣传,做好爱路护路工作;
(八)组织协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依托镇城投、市政两支建、养主力军,落实专业力量,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乡村道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路基、路面(含井盖)、人行道、排水设施、桥梁涵洞、绿化、红绿灯、亮化工程、交安设施、指路牌、百米桩等的维修养护等工作(工程类项目另行招投标处理);
(二)落实专职巡查人员,做好乡、村道养护巡查工作,发现问题需经监理确认后上报我镇农养站;
(三)落实养护作业人员,做好乡、村道养护工作;
(四)建立完善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内业台账,做好管理更新工作;
(五)建立健全公路应急抢险工作机制,公路突发事件发生时,组织应急突击人员、车辆、设备、其他物资,及时做好安全警示、交通组织和应急抢通修复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及时组织竣(交)工验收,并向区公路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养护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养护资金应纳入镇城投、市政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涉及资金按照镇城投、市政资金支付比例统一支付。
第十五条 乡、村道日常保洁按每公里6000元的补助标准,由镇财政年终一次性拨付至各行政村。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接受纪检、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章 养护管理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应当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我镇农养站及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要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要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要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要及时清理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尽量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重要县乡公路需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村道应及时向沿线村民做好路线绕道标志牌的设置。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要参照乡道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我镇农养站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交通主管部门、镇农养站做好爱路、护路宣传教育工作,及时收集、反馈辖区内农村公路有关信息,做好公路管理中相关矛盾的排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我镇农养站对养护作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资金结算挂钩,考核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