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3/2023-00053 | 发文时间: | 2023-09-07 10:17: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八政【2015】9号 | 发布机构: | 八里店镇 |
统一编号: | EWXD99B-2015-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八里店镇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救助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实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七周期生殖健康/人口与发展项目和“幸福家庭”促进计划,进一步完善我镇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关怀救助独生子女死亡及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积极引导群众按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有效提升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推进全镇人口计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现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救助金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通过进一步规范镇计划生育救助金制度,加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力度,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救助经费投入和救助机制,为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目标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全面提升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
二、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户籍人口
对具有本镇户籍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并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救助,经费在镇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1.对全镇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上重点大学(一本),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奖励现金1000元,属于低保户的独生子女奖励现金1500元。
2.农村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家庭,每年每户救助500元,由区、镇财政各支付50%。
3.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父母已无生育能力且未领养子女的贫困计生家庭,向民政部门衔接,积极争取优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程。
4.本镇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镇辖区内因城市东扩等房屋拆迁安置时,可增加1人计算面积。
5.已婚育龄妇女因带环怀孕或脱环怀孕,采取人流补救措施的,补助200元/例,产后结扎的,补助300元/例。
(二)流动人口
指流入本镇居住半年以上(市外新居民),在本镇内居住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计划生育家庭,经费在镇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1.对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等5个病种的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
2.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对流入本镇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列入计划生育帮扶对象,并给予每户一次性救助金1000元。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适用于本镇户籍人口)
1.开展困难帮扶。①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已无生育能力且未领养子女的家庭,给予每户家庭每年1000元。②计生特殊家庭每年住院自负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上的,在新农合报销基础上分别给予每户一次性救助2000元,2500元,3000元。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险,由当地政府代缴个人出资部分;④实行计生特殊家庭疾病住院护工补贴,具体标准为50元/日,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
2.开展生活帮扶。①由当地政府出资,为特殊家庭购买一份保额270元的关爱保险;②为特殊家庭购买一部老年手机,方便特殊家庭与帮扶团队的联系。③实行计生特殊家庭临终护工补贴,具体标准为50元/日,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
3.开展就业帮扶。联合镇劳动保障所,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对象,帮助联系附近企业提供就业支持,并与企业进行贫困结对,做为困难职工进行救助。
4.开展“再生育全程关怀行动”。为有再生育意愿的计生特殊家庭联系专家医生,提供孕前优生检测、生育风险评估、再生育指导咨询、孕期优生保健咨询、产后跟踪随访等全程服务,对再生育成功家庭送上产后关爱金800元。
三、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救助金从镇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中支出,主要用于助学、特困救助、死亡慰问等独生子女家庭。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首先由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出申请,填写《八里店镇计划生育救助金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低保证、大中专学校录取通知书、住院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流动人口还需提供(临时)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相关证件。
(二)审核: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出申请后,经所在(居住地)村(居)委会审核后,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准,确定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三)审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开。
(四)发放:经批准确定予以救助的对象,由各行政村告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发放。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八政[2013]51号文件《八里店镇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有关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八里店镇卫健办
解读人:王燕华
联系方式:0572-25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