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4/2023-00087 发文时间: 2023-09-06 16:55: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道政〔2022〕36号 发布机构: 道场乡
道场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场乡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协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各行政村(社区)、机关各部门:

《道场乡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协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乡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道场乡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日

吴兴区道场乡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协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规范协审单位及协审人员参与道场乡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道场乡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协审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二、考核内容

(一)结算审计(初审)实施情况

(二)结算审计(复审)实施情况

三、考核方式

协审工作考核始终坚持以质量为核心,以效率为目标的原则,采取通报批评与红黄牌警示制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协审工作考核由乡财政所实施,报经分管财政领导审核、乡长审批后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协审单位并存档。

四、考核办法

(一)通报批评考核

1.对乡财政所布置的工作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的。

2.协审人员需要踏勘现场未踏勘现场或现场踏勘结论明显错误的或未按约定时间参加现场踏勘、审计对账的。

3.审计过程中对现场踏勘记录、协调会议记录、对账记录等情况超过3天未及时反馈的。

4.初稿时间、终稿时间无正当理由超过应完成时限7天的。

5.初稿结果、终稿结果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二)黄牌警示考核

1.终稿工程量未进行详细计算,不能提供计算书的。

2.复核差错额在30万元以上或复核差错率达到10%以上的。

3.协审人员累计两次被财政所书面通报批评的。

4.审计资料弄虚作假的。

5.协审单位不配合复核,或发表不当言论影响复核工作的。

6.协审单位对财政所提出的审计质量问题未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

7.未做到审计资料保管完整,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未归还建设单位并提供资料完整归还证明的。

8.其他审计质量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红牌淘汰考核

1.协审单位将我财政所组织的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2.协审单位没有按投标时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及审计人员从事协审的,或非协审人员本人对账的。

3.复核差错额在70万元以上或复核差错率达到30%以上的。

4.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造成后果,或因审计质量问题引起法律诉讼,败诉的。

5.协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政府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

6.协审单位或协审人员违反审计纪律被投诉或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或其他违反审计纪律行为。

7.协审单位拒绝接受审计机关分配协审任务的,或拒不服从审计机关管理的。

五、考核结果的利用

(一)收到一张黄牌警告的,暂停一轮协审项目分配。

(二)对收到两张黄牌警告的,视为红牌处罚。

(三)红牌为淘汰处罚,送达日起终止审计服务协议。

(四)对以下三种情况给予协审单位奖励,在下一轮审计项目分配时增加一次分配机会,奖励项目优先安排。

1.发现因施工合同签订不严、联系单签证不当等问题导致重大损失浪费,建议建设单位整改,挽回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查明被审计单位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货商存在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不良行为,经乡财政所核实并移送有关部门的。

3.提供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机构等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经乡财政所核实并移送有关部门的。

六、审计质量单独经济考核办法

审计质量经济考核采取双重控制,一是按复核差错率进行考核,差错率=复核的再核减额/最终确认的总核减额*100%;二是按复核差错的绝对值进行考核,以下审计费包括基本费和追加费。

1.单个项目复核的差错率达到10%(含)-20%(含),或差错额在30万元(含)-50(含)万元的,审计机关将扣除协审单位审计费的20%;

2.单个项目复核的差错率在20%-30%(含)的,或差错额在50万元-70万元(含)的,扣审计费的30%;

3.单个项目复核的差错率在30%-50%(含)的,或差错额在70万元-100万元(含)的,扣审计费的40%;

4.单个项目复核的差错率在50%以上的,或差错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扣审计费的60%。

七、审计纪律

1.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2.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

3.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4.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5.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6.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7.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8.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9.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10.其他违反审计纪律的行为。

协审单位及个人收受贿赂涉及金额达到100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视为违纪。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道场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吴兴区道场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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